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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受賄呈三特點 反腐風暴在司法具體化中升級
2007年07月19日 10:34:16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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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在原國家藥監局局長鄭筱萸被執行死刑的前兩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明確了7種新類型受賄刑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具體意見。分析人士稱,這表明,中國反商業賄賂的反腐風暴正在司法具體化中升級。     

    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負責人接受採訪時,首次披露了目前新類型受賄的特點以及“兩高”聯合出拳打擊腐敗犯罪的動因。     

    獨家披露 新類型受賄三大特點     

    “貪官李嘉廷、劉方仁、石兆彬、慕綏新、麥崇楷、田鳳歧、吳振漢、鄭筱萸等人,收受賄賂都有‘夥同’其配偶、兒子、兒媳以至情人實施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負責人對記者說,“目前,領導幹部‘身邊人’參與作案現象普遍。這也是新類型受賄犯罪的一大特點。”     

    這位負責人解釋道,這些領導幹部的“身邊人”利用其特殊的身份,通過為他人走後門、批條子、攬項目、提官職等等,從中大肆收受錢財,敗露以後往往轉移贓款,隱瞞真相,為腐敗分子推卸責任。不少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甚至情人,往往成為權錢交易的中介,對高官腐敗和腐化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     

    “新類型受賄還表現出犯罪手段間接化、隱蔽化的特點。”這位負責人解釋說,為規避法律,逃避打擊,職務、受賄犯罪分子採取的犯罪手法不斷翻新,抗偵查、審訊的能力也越來越強。由原來的直接送收財物向通過合夥開辦公司、搞工程、委托理財、非正常經濟交易、賭博等間接方式變相行賄受賄轉變,由原來的個人直接收受賄賂轉向由其指定的特定關係人收取賄賂。     

    此外,“窩案串案比較突出,犯罪分子互相勾結、共同作案,腐敗犯罪出現團夥化。”這位負責人舉例說,在陜西省的“寶馬彩票案”中,楊永明為了取得彩票承銷權向多人行賄的係列案,僅起訴到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的大案就有6件,包括陜西省體育彩票管理中心原主任、副主任等人落馬。     

    再如,原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副行長胡楚壽受賄案中,先後有原農發行行長助理于大路、中國瑞聯電子公司副總經理王剛、中國電子租賃公司副總經理趙東明、深圳亞捷公司法定代表人黃俊傑、北京美禾電子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國安等多人被追究刑事責任。而在人民法院2004年審結的福建省周寧縣原縣委書記林龍飛受賄案中,僅審理認定向林龍飛行賄的當地黨政幹部、職工就達68人。     

    見招拆招 “兩高”合力查處腐敗     

    這些新問題給查辦受賄案件適用法律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如何不放過披著“合法”外衣的犯罪?7月8日,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就不同形式受賄行為的定性處理、罪與非罪的界限、受賄數額的認定以及正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等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     

    “兩高”為什麼聯合發布這一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主任陳國慶說,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最高法和最高檢有司法解釋權。一般情況下,對于同時涉及檢察院和法院工作的具體法律適用問題,“兩高”共同制作司法解釋。特別是對那些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重大適用法律問題,“兩高”往往聯合制定司法解釋。     

    “關于受賄案件,按照法律的規定,是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和起訴的,由人民法院進行審判、定罪量刑。”陳國慶說,因為當前受賄犯罪出現了新情況,在社會上影響比較大,為了充分發揮檢察院和法院在懲治腐敗中的作用,特別是在查處過程中形成合力,更有效、準確地打擊受賄犯罪,“兩高”經過長期研究,共同制定了這個意見。     

    “‘兩高’的《意見》,旨在有效懲治受賄違紀犯罪行為,加大懲治腐敗的力度,滿足新形勢下反腐敗鬥爭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負責人進一步解釋道。     

    意義所在 為司法機關提供司法依據     

    “《意見》的出臺有著重要意義。”最高人民法院這位負責人表示,《意見》規定的問題,都是案件查處中經常遇到、存在歧義的問題,對這些問題提出處理意見,為司法機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依據,有利于及時、有效地查處新類型受賄案件,依法從嚴懲治腐敗犯罪。    

    “同時,《意見》進一步規范統一了懲治腐敗、處理受賄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負責人說,“如果以交易形式進行賄賂,因為意見不統一就不處理,就會出現該懲治的犯罪沒有懲治,還會給後來的違法犯罪分子以啟發,給違法犯罪分子提供規避法律的條件。司法機關決不能這樣做,凡是想鑽法律的空子,以‘合法’形式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一定要打擊。‘兩高’要在這方面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     

    陳國慶說,《意見》實際上為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查辦這類犯罪提供了更為明確的適用法律方面的依據,會有力推動我國反腐敗鬥爭的深入,也更有利于發揮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反腐敗中的作用。     

    特別澄清 未囊括所有受賄犯罪新形式     

    《意見》對以交易的形式進行賄賂、收受幹股的賄賂、以特定關係人收受財物的賄賂等7種行為作出了規定。  

    這7種形式是不是包含了所有受賄刑事案件的形式?對此,最高法院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並不是說7種行為之外的其他行為都不是受賄了,犯罪形式也是在不斷變化的。     

    陳國慶則肯定地告訴記者,這個《意見》不能囊括所有的新型受賄犯罪。《意見》中所反映的就是現實中比較突出的問題,根據刑法規定,受賄犯罪是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本質特徵就是權錢交易。“這個《意見》中沒有規定的,但是符合刑法規定的受賄犯罪的構成要件,符合權錢交易本質特徵的,也可以按照受賄罪處理。” (王鬥鬥)

    “兩高”解讀《意見》 談懲治“新型受賄犯罪”

    2007年7月18日上午9:30,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庭第二庭庭長任衛華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主任陳國慶做客中國平安網、新華網,就兩高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與網友進行在線交流。圖為訪談嘉賓在回答網友問題。(中國平安網 張泳 攝) 

    “兩高”聯合發布司法解釋 在查處腐敗中形成合力

    2007年7月18日上午9:30,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庭第二庭庭長任衛華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主任陳國慶做客中國平安網、新華網,就兩高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與網友進行在線交流。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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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康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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