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有兩則領導幹部受到處分的報道:一是因為發生了洪洞縣“12.5”特大煤礦事故,造成105人死亡,作為臨汾市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市委副書記、市長李天太,被山西省委免去了黨內職務,同時,其行政職務也被建議免去。(12月19日人民網)二是廣東省陸豐市公路局長謝平發因“風光葬母”被撤銷黨內一切職務,行政降級,並調離陸豐市公路局。(12月21日《南方日報》)
兩件事都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對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有利于嚴肅紀律。兩年事對比,造成105人死亡的礦難,其嚴重程度、社會影響、經濟損失不知要比葬母時的大操大辦大多少倍,免職比行政降級的處分也要重一些。
可仔細思考會發現,可能領導幹部寧願接受免職處分,也不願受到行政降級。就陸豐市公路局原局長謝發平來說,行政降級,意味著以前享受的待遇發生了變化。而臨汾市的原市長李天太,雖然被免職了,可待遇沒發生變化,只是暫時“賦閒”了,在礦難的“負面影響”淡化後,組織上還會想到他,只要有合適的位子,他還會是個正廳級領導。
12月21日的《勞動報》剛好有則報道:法國住房與城市部長辦公室主任讓—保爾·博盧費爾20日因涉嫌佔用廉租房而被迫辭職。保爾·博盧費爾的辭職與我們一些官員的辭職性質一樣,都屬于“引咎”一類,可結果卻大有不同。保爾·博盧費爾辭職後,他在位時的待遇不可能保留了,他也就不能再拿納稅人的錢了。和保爾·博盧費爾一比,我們的責任官員實在太幸福了,不但辭職後待遇不變,不在位不操心,還得由納稅人養著,而且頂多過個一年半載的,還能官復原“級”。
從我國的官員任免來看,免職不像是一種組織處理措施,更像一種正常的交接。局長不幹了,可級別不變;市長的職務沒有了,可待遇還在。有如此溫柔的“組織處理”,哪個官員在出了事後,面對“免職”不偷著樂呢?(張鐵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