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鬱知非其人其事 每次被提審都痛哭流涕
2008年01月07日 07:17:56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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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刑事拘留、偵查終結到起訴、審判,經過了整整一年的時間,為社會各界所關注的上海申花足球俱樂部原董事長鬱知非職務侵佔案,塵埃初定。

    1月3日上午,安徽省蕪湖市中級法院一審以職務侵佔罪判處鬱知非有期徒刑四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0萬元,贓款105萬元予以追繳,發還被害單位。

    盡管鬱知非對這一判決結果感到有些意外,但截至記者發稿時止,鬱知非尚未提出上訴。

    因為曾經是上海申花集團公司、上海申花足球俱樂部、上海申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上海國際賽車場經營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有人稱鬱知非為“上海灘足球大佬”、“中國F1教父”,所以自2006年下半年鬱知非接受有關方面調查時起,該案就成為人們所關注的焦點。

  鬱知非其人其事

    今年55歲的鬱知非出生于浙江省寧波市。記者通過採訪此案辦案人員和查閱有關鬱知非的履歷資料得知,1969年,年僅17歲的鬱知非從上海到黑龍江生產建設兵團當兵,一當就是9年。1978年回到上海後,他一邊讀書一邊工作。1983年,鬱知非參與創辦了區屬集體企業三靈電機廠,即後來的申花集團和申花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

    1993年6月,申花集團成立。同年12月,上海申花足球俱樂部正式成立,隸屬于申花集團。這是中國職業足球的第一個俱樂部,鬱知非任董事長。1999年底,申花集團重組,兩年後鬱知非離開申花,並于2002年5月出任上海國際賽車場經營發展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後任總經理。

    每次提審他都會痛哭流涕

    2007年1月2日,鬱知非因涉嫌職務侵佔犯罪被安徽省公安廳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安徽省檢察院批準逮捕。安徽省公安廳將此案偵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後,2007年4月6日,安徽省檢察院指定蕪湖市檢察院依法審查起訴。同年7月16日,蕪湖市檢察院將此案提起公訴。2007年8月16日是原定的開庭審理的日期,臨開庭前幾個小時,由于“辯方律師申請傳喚新證人”,此案不得不延期審理。直至2007年9月17日,該案才低調開庭。

    鬱知非案的承辦人蕪湖市檢察院公訴處處長梁英斌告訴記者,鬱知非屬于那種想幹事又很在乎自己名聲的人。雖然是商人,但容易給人留下很忠厚的印象,少有江湖習氣,氣質也比較儒雅。每次提審時,鬱知非都會痛哭流涕,他非常後悔,認為自己走到今天這一步虧得很,實在劃不來。

  作案手段直截了當反映出法律意識淡薄

    梁英斌說,鬱知非的作案手段最大的特點是直截了當,顯得相當低級和拙劣,這反映出他法律意識淡薄,沒有意識到用本單位資金支付原本要自己支付的購房款是犯罪。在整個審查起訴階段,鬱知非的認罪態度一直很好。檢察機關在起訴書中綜合各方面的情況認為,鬱知非能主動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其行為屬自首,可以從輕處罰。

    據起訴書指控,1997年6月,鬱知非在擔任上海申花足球俱樂部法定代表人期間,委托上海仲鑫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仲鑫公司)的畢勝為其聯係購買上海市順昌路10號1704室商品房一套,畢勝經與售房單位上海文匯房地產開發公司(下稱文匯房地產公司)聯係,雙方談妥該房價格為每平方米1.4萬余元,總價值為243萬余元。鬱知非因擔心房價太高對自己影響不好,便與對方協商,在購房合同中只標明房款為118萬余元。1997年6月18日,這118萬余元購房款由上海申花集團公司按照鬱知非享受福利分房的標準予以支付。余下的購房款經文匯房地產公司多次催要,鬱知非于同年8月13日至14日期間,以虛構的上海夏普電器有限公司廣告中介費(咨詢費)的名義,從上海申花足球俱樂部轉款80萬元人民幣至仲鑫公司,再由仲鑫公司轉付給文匯房地產公司,用于交納其個人所欠的購房款。

    1999年11月17日,鬱知非利用擔任上海申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的職務之便,以虛構的99上海菊花展社會公益性活動廣告費名義,從上海申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支付25萬元人民幣至文匯房地產公司,用于交納其個人購房款。檢察機關認為,鬱知非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佔有本單位資金105萬元,用于支付個人購房款,數額巨大,應當以職務侵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鬱知非承認用單位公款支付了105萬元房款,但辯解說不知道福利分房有限額標準,事先也並不知道房價。鬱知非的辯護人為其作無罪辯護,稱其“有錯無罪”,“如果鬱知非有罪能夠成立,那麼其也有自首、退贓、認罪悔罪等情節,符合減輕處罰條件”。

    法院審理認為,鬱知非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侵佔本單位資金105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檢察機關指控成立。鬱知非能主動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屬自首,可予以減輕處罰;退出全部侵佔的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對于辯護人這一辯護意見,法院予以採納後,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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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趙銀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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