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西安1月6日電(記者梁娟)陜西靖邊縣有關部門近日作出決定,對在靖邊縣林業局原局長高玉川案件審理時,為其作偽證的靖邊縣公安局副局長王平予以免職處理。榆林市同時對導致高玉川一審從輕判決所涉及的公檢法部門15名執法幹警,給予不同程度的黨紀政紀處分。
2002年,靖邊縣農民到榆林市檢察院舉報靖邊縣原林業局局長高玉川有貪污犯罪行為。檢察機關偵查認定高玉川貪污88973.65元的土地補償費和扶貧款。2007年9月,橫山縣法院一審時,靖邊縣公安局提供了高玉川幫助公安機關破案的“重大立功表現”證明。橫山縣法院一審作出了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判決後,公訴機關提出了抗訴,高玉川也提出了上訴。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靖邊縣公安局材料中一起傷害致死案的破案線索並不是高玉川提供,而且高玉川對此事的供述與其所寫材料相互矛盾。法院對重大立功表現不予認定。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榆林市中院依法撤銷了橫山縣人民法院作出的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並以高玉川犯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
陜西省和榆林市專案組調查認為,靖邊縣公安局開假證明與靖邊縣公安局副局長王平、民警魏東有關。
2007年12月,榆林市有關部門對高玉川案所涉公檢法三部門執法幹警進行了黨紀政紀處分,其中對靖邊縣公安局副局長王平作出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一級、建議有關部門免去其副局長職務的決定。2008年1月2日,王平被免去靖邊縣公安局副局長的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