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熙奎
“名借實賄”是當前較為常見的一種行受賄犯罪手段。所謂“名借實賄”,即名為借貸實為受賄,是指行賄人為了達到某種目的,假借民間借貸形式進行賄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借為名索取、收受他人財物,並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名借實賄”案件涉及法律關係復雜,不可避免地增加了辦案的難度。筆者簡要談談辦理“名借實賄”案件的偵查思路。
一、收受方是否利用職務便利為出借方謀取利益
“名借實賄”實質上是一種行受賄行為,這種方式仍然符合行受賄犯罪的本質屬性——權錢交易。“名借實賄”中的出借方和收受方除個別情形外,一般沒有親友關係,即使存在所謂的“朋友”關係,也大多是在業務關係過程中建立或逐步密切的。可以說,無論“名借實賄”中出借方和收受方是否存在真正的親友關係,雙方的行為與收受方的職務必然存在某種特定的聯係,收受方利用職務便利為出借方謀取特定的利益是“借”的前提或基礎。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為他人謀取利益?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三個階段的行為,只要具有其中一個階段的行為,如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時,根據他人提出的具體請托事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就具備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而收受其財物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就收受方是否利用職務便利為出借方謀取利益,應著重圍繞雙方在業務上(或工作上)的特殊關係調查取證。
二、借貸方式是否符合正常民間借貸習慣
“名借實賄”不符合正常民間借貸的習慣。主要表現在:一是涉及數額往往比較大,甚至超出了出借方的經濟能力或收受方的還款能力。二是無論涉及到的數額多少,除案發前通謀外,往往沒有口頭約定或書面借據。三是因為名為“借”實則為“給”,所以一般沒有關于“還”的約定。四是整個“借”的過程較為隱蔽,知情人一般僅包括出借方和收受方,較少有其他人在場,甚至雙方的家庭成員也不知情。如果收受方提供了借據以證明借貸關係時,除了參考出借方的證言,更要認真查明借據形成的詳細情況,要重點查明出具借據的時間、地點、經過,有哪些見證人等,目的在于證明收受方的陳述與出具借據事實是否相互矛盾,以區分借據是否為雙方事後掩蓋犯罪行為的手段。
三、收受方有無正當合理借款的事由
正常民間借貸中,借貸事由是正當合理且真實可信。而“名借實賄”中借款事由往往看似“合法”、“合理”,實則表現反常,不合情理,經不起推敲。收受方往往不是因為急需而“借”錢,借到的錢款也大都存入銀行或用于高消費。出借方、收受方對于真實的“借款事由”秘而不宣,知曉真正“事由”的人員范圍不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