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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改革養老金計發辦法 養老險繳費下限將上調
2007年03月02日 06:58:41  來源:北京娛樂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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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開始,北京市基本養老金政策發生重大變化。基本養老金的發放將與繳費年限和繳費水平緊密挂鉤,多繳費、多工作的人員退休以後會享受到多拿養老金的待遇。

    昨天(1日),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以及配套政策的主要內容進行了通報。

    北京市養老金計發辦法的改革將使得440萬參保人士受益。資料圖片

    改革內容

個人繳費基數挂鉤基礎養老金

    眾所周知,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以往滿足繳費年限的退休人員,領取的基礎養老金標準都是以其退休時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領取計算,這個數是固定的。

    而按照新辦法,個人繳費基數的高低、繳費時間長短與基礎養老金的計算挂上鉤後,就有變化了。新的基礎養老金月領取標準基數則是以退休人員退休時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作為基數,參與計算。其中雖然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樣的,但是每個人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是不同的,繳得多所得就高,繳得少所得當然也就少。

    新規定調整了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規模由11%調整為8%。

繳費時間越長養老金拿得越多

    基本養老金計發與繳費年限關係更密切,繳費時間越長,領取養老金越多。據了解,以基礎養老金為例,老辦法規定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後,符合按月領取退休金的人員,都是上年平均工資的20%,但是按照新規,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繳費每滿一年就發給1%,這樣算來繳費時間越長養老金拿得也就越多。

工作時間越長養老金也就越多

    原辦法規定,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都是按1/120計發。新辦法規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的計算,是以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

    例如,退休年齡56歲的計發月數是164,57歲的計發月數是158,70歲的計發月數是56。也就是說,退休年齡越大,計發月數就越小。

    配套舉措

基本養老險繳費下限上調

    根據新規,本市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下限由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到國家規定的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為緩解調整繳費下限給困難企業和職工帶來的繳費壓力,規定了繳費下限逐步調整到位的過渡辦法:2007年繳費年度(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繳費下限調整為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40%,以後每年增加5個百分點,2011年繳費年度調整到60%。

個體工商戶繳費比例下調

    新規定還統一了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和比例,由原規定的本人在最低工資至本市職工平均工資300%之間選擇確定,調整為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由22%調整為20%。

    為了解決上述人員的繳費困難,還設置了調整繳費基數的5年過渡辦法。其中規定,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選擇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納基數;選擇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費仍有困難的,可以逐步過渡到位。2007年可以選擇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為繳費基數;2008年可以選擇45%;2009年可以選擇50%;2010年可以選擇55%;2011年及以後可以選擇60%作為繳費基數。

企業須每年公示繳納信息

    新規定明確規定,企業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上一年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情況。市社保經辦機構應該在每年4月30日前發布核對繳費基數公告,並在公告中確定核對上年繳費基數和補繳基本養老保險的時間。個人如果通過核對參保數據,發現與上年繳納基數不一致的在公告中規定的期限內可以補繳。

    被保險人也可以通過社保經辦機構大廳查詢本人繳費記錄。同時新規增加了將企業不依法參統或不按時足額繳費的違法行為信息計入本市企業信用信息係統的規定。

    計發辦法

五年內按兩種辦法計發養老金

    根據新規,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被保險人為“新人”,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後退休的被保險人為“中人”,目前本市約有200多萬“中人”。“中人”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為確保新、老計發辦法合理銜接平穩過渡,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5年過渡期(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按新、老計發辦法進行比較,新辦法低于老辦法的,補足其差額;高于老辦法的,適當控制增長幅度。

    2006年退休的,基本養老金增長幅度不超過按原辦法計算的20%;2007年退休的,不超過40%;2008年退休的,不超過60%;2009年退休的,不超過80%;2010年退休的,不超過100%。自2011年起,基本養老金的計發不再進行兩種計算辦法比較。

    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被保險人(不含建設徵地農轉工人員),如果本人自願,可選擇一次性補繳所差年限的繳費,然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記者 湯慧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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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謝劍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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