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相關辦法
人大代表視察可“突然襲擊”
經聯係安排,代表可持證就地視察 拒絕或者阻礙視察,將被追究責任
為了解更真實的情況,避免走過場,北京規定市人大代表視察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這就意味著可在不事先告知的情況下採取“突然襲擊”,對全市各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明察暗訪。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辦法》已由日前召開的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修訂通過。《辦法》明確,全市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代表的權利,支持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依法進行視察。
更多人大代表新聞
農民工走進人大代表隊伍標志中國民意渠道越發順暢
江蘇首位農民工人大代表亮相周莊 為全省開好頭
西安市雁塔區外來創業者當選區人大代表
廣東佛山首選農民工當省人大代表 依法選出41名
如此人大代表能代表什麼 多少人在拿參政權換私利?
《辦法》明確規定,視察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兼顧不同類型單位,便于代表全面、真實地了解情況。據介紹,視察的“多種形式”,就包括明察與暗訪相結合,也包括增加一些事先不通知被視察單位的視察活動。
對視察工作的開展,《辦法》規定市人大常委會應當組織或者委托區、縣人大常委會組織代表進行集中視察,視察的內容包括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貫徹落實情況,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集中視察應當制定視察方案,確定視察內容時應當聽取代表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視察方案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後實施。”
同時,《辦法》規定:“根據代表的要求,經市和區、縣人大常委會聯係安排,代表可以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建議代表就某一問題持代表證進行視察。”
《辦法》明確了相關單位接受視察的法律義務。規定本市各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在接受代表視察時,應當提供相關材料,其負責人應當向代表如實匯報情況,認真聽取代表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問題。有關國家機關和組織接到代表書面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後,應當按照《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條例》的規定認真辦理,並答復代表。拒絕或者阻礙代表依法進行視察以及對提出批評或者反映問題的代表進行威脅或者打擊報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規定處理。
對于代表在視察中發現問題的處理,《辦法》規定,代表視察時,可以向被視察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對需要由本市有關國家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的問題,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書面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記者王建新)
相關鏈接:
北京市人大監督新規:代表"突襲暗訪"獲法律支持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第39次會議表決通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辦法(修訂草案)》。根據這一修訂草案的內容,北京市人大代表今後的視察工作可以採取多種方式,且在視察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時,可進行不打招呼的暗訪和“突襲”,以便了解現實中最真實的情況,避免視察活動的走過場和形式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