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州市地稅局發布《關于個人通訊補貼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對個稅通訊補貼收入徵收個稅允許稅前扣除的額度標準,進行了調整和進一步細化。通知明確,在省地稅未有統一規定前,按照省市有關部門規定的通訊費補貼標準執行,即補貼標準就是稅前扣除標準。超過標準的補貼並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稅。
處長:免稅額度450元
根據規定,省直黨政群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在職人員的扣除標準為:正副省(部)級每月650元;正副廳(局)長、巡視員580元,助理巡視員(副廳級)530元;處長450元、調研員(正處級)380元,副處長350元、助理調研員(副處級)300元;正科級200元,副科級150元;其他工作人員(含在編工勤人員)100元。
市(區)直黨政群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市(區)人民法院、市(區)人民檢察院在職人員的扣除標準為:正副市級650元;正副局長、巡視員580元,副巡視員530元;處長450元、調研員380元,副處長350元、副調研員300元;正科級200元,副科級150元;其他工作人員(含在編工勤人員)100元。
員工:最高標準300元
上述機關以外的其他企業單位,參照省地稅《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粵地稅函[2004]547號)執行。即:單位高層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以及在本單位受薪的董事會成員)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標準額度內,其他人員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標準額度內,憑發票在單位報銷通訊費用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何穎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