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浙江頻道10月24日電
(記者朱立毅、黃深鋼)浙江省交通廳原廳長趙詹奇的情婦汪沛英22日以"特定關係人"的身份被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在此前的今年7月,趙詹奇因犯受賄罪被一審判處無期徒刑。
汪沛英作為"特定關係人"被認定犯有受賄罪,這是浙江在"兩高"發布相關司法解釋後宣判的首個案例。
現年53歲的汪沛英早在上世紀70年代初就與趙詹奇相識。到90年代初,兩人發展成為情人關係。1998年,龍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徐文通為得到時任浙江省計經委副主任、蕭山機場建設指揮部常務副總指揮趙詹奇在蕭山機場航站樓土建工程招投標中的關照,找到汪沛英,托汪請趙詹奇幫忙,並許諾中標後按工程總價1%的比例以"業務費"名義給予汪好處。汪沛英將此事告知趙詹奇。
"在經濟上,我從來沒有給過她什麼好處。幫助入圍,只是做個順水人情,也能讓她賺點錢。"趙詹奇在開庭時曾這樣供述。1998年8月,在趙詹奇的幫助下,龍元集團順利入圍並中標。而後,徐文通分兩次給汪沛英人民幣共55萬元,汪沛英予以收受。
據了解,庭審時,汪沛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矢口否認,其辯護律師也為其作了無罪辯護。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證據能相互印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汪沛英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的特定關係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汪非法收受他人錢財,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是受賄罪的共犯。汪否認收受徐文通所送的55萬元的基本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差,但鑒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其家屬又幫助退清了贓款,可予以減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年7月8日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授意請托人以本意見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係人的,以受賄論處。""特定關係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實施前款行為的,對特定關係人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本意見所稱'特定關係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係的人。"

最高檢王振川解讀反腐新策略:黨紀國法完整銜接
在“八條禁令”和“兩高意見”中,首次出現“特定關係人”概念,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係的人”。這是我國反腐的各種法律法規、政策文件中,首次納入這一概念。
"兩高"發布《意見》劍指新類型權錢交易受賄犯罪
新華網北京7月8日電(記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8日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明確了10種新類型受賄刑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具體意見。
這是繼5月30日中央紀委下發《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幹規定》之後,司法機關為依法懲治受賄犯罪,推動反腐敗鬥爭深入開展的一個重要舉措。
解讀:“八項禁令”到兩高劍指十種新型受賄犯罪
陳澤憲:“兩高”《意見》和中紀委《八項禁令》的內容吻合。兩者相繼出臺表現了黨紀與國法的緊密銜接,特別是“兩高”《意見》的快速出臺,反映了黨要將自己的反腐決策體現為國家意志,表明了黨和國家懲治腐敗的決心和力度。
“兩高”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
浙江省原交通廳長趙詹奇的情婦一審被判七年
浙江省交通廳原廳長趙詹奇受賄被判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