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3月26日)下午,受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委托,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羅高峰、陳玉興、王向東泄露“杭蕭鋼構”內幕信息、內幕交易上訴一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被告人陳玉興的上訴,維持原判。
2008年2月4日,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麗水市人民檢察院指控3名被告人的罪名全部成立,杭蕭鋼構公司證券辦副主任、證券事務代表羅高峰犯泄露內幕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公司原證券辦主任陳玉興犯內幕交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6個月;以炒股為業的王向東犯內幕交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兩年。此外,陳玉興和王向東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037萬元被追繳,同時,二人還分別被處以4037萬元罰金。
被告人陳玉興不服,提出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訊問上訴人陳玉興,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
法院經查認為,原判對陳玉興非法獲取內幕信息,指令王向東買賣“杭蕭鋼構”股票,非法獲利4037萬的事實屬內幕交易的認定並無不當。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羅高峰身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將其掌握的上市公司尚未公開且對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內幕信息泄露給他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泄露內幕信息罪;陳玉興夥同王向東通過非法途徑獲取內幕信息進行股票交易,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內幕交易罪。羅高峰因其與陳玉興的特殊關係而泄露內幕信息犯罪,並非出于為己謀利之目的,主觀惡性不大,且歸案後認罪態度好,原判予以從輕處罰適當。
原判鑒于王向東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等具體情況,且具有認罪態度好,全部退贓的悔罪表現,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適當。原判鑒于陳玉興有檢舉立功表現,歸案後交代認罪態度好,已依法或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亦屬適當。陳玉興上訴再要求從輕量刑並適用緩刑的理由不足,不予採納。原判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理程序合法。據此依法作出如上裁定。
■案件回放
2007年2月11日,杭蕭鋼構原證券辦主任陳玉興(2006年12月辭職)從他人處得到杭蕭鋼構“安哥拉項目”的消息後,當即將此消息電話告知與他合作炒股的王向東。按照陳玉興的指令,王向東2月12日一早買入“杭蕭鋼構”2776996股。當日下午,陳玉興進一步向杭蕭鋼構公司證券辦副主任、證券事務代表羅高峰了解“安哥拉項目”信息。羅高峰違反《證券法》有關規定,將自己所知悉的項目信息泄露給陳玉興。次日上午,王向東按照陳玉興的指令買入“杭蕭鋼構”股票2398600股。
同年2月13日下午,羅高峰將合同已草簽的情況泄露給陳玉興。隨後,陳玉興將此信息告訴王向東。2月14日,王向東再次以漲停價買入“杭蕭鋼構”1787300股。3月15日,陳玉興從羅高峰處得知證券監管機構要調查杭蕭鋼構公司。3月16日,王向東按照指令將“杭蕭鋼構”股票共計696萬股全部賣出,非法獲利4037萬元。
2007年5月9日,羅高峰、陳玉興、王向東被浙江省公安廳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經浙江省檢察院批準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檢察院于8月14日將此案交由麗水市檢察院審查起訴。(記者
李骎)(來源:現代金報)

杭州中級法院恢復受理杭蕭鋼構民事賠償案
杭蕭鋼構案三人被起訴 案件詳情浮出水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