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廣東省委書記汪洋看望了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並作重要講話。汪洋要求新一屆省人大常委會要加強自身建設,並建議在制度上做一些設計以確保常委會的出席率。汪洋的建議是,可以借鑒“處罰司機”的做法,給以一定的分數限制,不出席會議可以進行扣分,扣到一定程度就黃牌警告,如果警告後還不出席會議,可以考慮除名。(《信息時報》3月28日)
我國憲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務委員會承擔著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決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免等重大職責。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手中的權力可謂是重要而且神聖。
然而,我們看到,某些人大常委居然連最起碼的履職“熱情”都沒有,甚至需要靠對司機罰分一樣的辦法來管束,這多少是件令人尷尬的事。這些“不出席會議”的人大常務委員會成員,應該都是通過代表的“選舉”才得以當選的吧。那麼,到底是人大代表對他們缺乏了解、還是在選舉時走了過場呢?
實際上,不但是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在各級人大代表中,缺乏履職熱情和履職能力的代表也佔相當比例。在會議期間當“啞巴代表”、“舉手代表”,一閉會就失蹤,這樣的代表並非少數。
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需要,是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需要。怎樣才能選舉出履職熱情高、履職能力強的、民眾擁護的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的組成人員,顯然極其重要。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對選舉制度予以完善,要充分尊重選民的意志,要改變代表結構不合理的比例安排,要尊重並規范候選人的競選行為等等。否則,就算是將人大常委當做司機加以管束,他們也可能“出勤不出工”,讓這些人在國家權力機關“參政議政”,不還是“濫竽充數”嗎?(王威)
汪洋建議不出席人大常委會者可考慮除名
汪洋說:“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都要珍惜手中的權力,每一張選票都是一份責任。因此,我希望省人大能在制度上做一些設計,確保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出席率。”汪洋還建議,可以借鑒處罰司機的做法,給與一定的分數限制,不出席會議可以進行扣分,扣到一定程度就黃牌警告,如果警告後還不出席會議,可以考慮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