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宜昌市紀委新聞發言人王根華通報了“市長駕車撞死小學生”有關情況。中共宜昌市委也做出決定,范曉嵐即日起離崗接受組織調查。(《東方早報》、《重慶晚報》等4月13日報道)
消息上網之後,立即引來網民的熱議,其中有兩種觀點很引人注目:相當一部分人認為,市長也是人,開車上路發生交通事故很
正常,這不過是一起普通交通事故,讓交警部門依法處理就是了,根本不值得大肆炒作。而另一部分人認為,事故本身雖然說不上主觀惡劣,但是市長的身份,還是不可避免地會讓公眾敏感。畢竟,為了保住地位而動用公共資源來“平事”,市長比普通人還是要方便得多,人們投以更多的關注目光並不為過。更何況此事也並非沒有蹊蹺之處,因而不能刻意忽略市長身份而輕描淡寫。
兩種看法,雖然都有道理,但我認為也有各自的偏頗——我們雖然不能因為肇事的是市長,就一味拿著放大鏡來上綱上線;也不能因為交通事故的非身份化特徵,忽略事實上的身份差別而導致權利不公平,從而給受害者及社會造成不良影響。因此,就事論事來說,我覺得應該把范曉嵐的“交通事故主體”與“市長”兩種身份分開來認識,更能客觀公正地定性。
范曉嵐的第一個身份,是一名普通肇事者。以這樣的身份,衡量范曉嵐的標準,只能是社會道德與現行法律。換言之,是其是否突破了做人的底限,是否存在違法的問題。雖然圍繞此事的報道有多個版本,但是從對比閱讀來判斷,范曉嵐肇事後沒有逃逸,報警及時,向被害者道歉也算真誠,且在事發後不到兩天就主動做了一些賠償,並立即向上級組織做了匯報……以一個普通肇事者來說,于情于理,做得還算無可挑剔。
范曉嵐的第二個身份,是一名領導幹部。以這樣的身份,衡量范曉嵐的標準,只能是黨紀政紀。其一,有媒體報道中提到范曉嵐給受害者22萬元是一筆“堵口費”。盡管我不願相信這是真的,但這起事故的責任認定到底是怎樣的?范曉嵐到底應該賠給受害者多少錢?交警部門是否存在事故處理的偏袒,卻始終沒有一個公開的說法。在此事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情況下,這些都不應該成為秘密,其二,3月17日出的事故,其上級紀委4月12日才正面回應。如果沒有網友的揭露,范曉嵐還會有“停職接受調查”這樣的處理嗎?上級紀委長達近一個月的“沉默期”,到底是介入了權力的影子,還是某些責任者的不作為?
范曉嵐是否違反了用車規定,顯然只是其中最淺顯、最容易判斷的是非之一。而最應該被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澄清的大事,目前似乎還處于混沌之中。這也是“市長肇事者”與“普通肇事者”很不一樣,卻沒有引起領導機關注意的地方。(馬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