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03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北京市天安門地區管理規定〉的決定》已經2008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北京市天安門地區管理規定》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天安門地區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條修改為:“天安門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做好天安門地區的服務、管理工作,根據社會需要,科學、合理地統一規劃商業、文化等服務設施,設置便民服務標志。”
二、第七條修改為:“在升降國旗、舉行重大活動和節假日期間,公安機關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對主要人員通道、公眾聚集部位等易造成人員擁擠或者易發生事故的場所和部位的現場巡視、管理工作。針對人員密集的情況,及時採取措施,做好引導、疏散工作。”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進入天安門地區的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自覺維護天安門地區的社會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攜帶下列物品:“(一)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險物質;“(二)槍支、彈藥、匕首等管制器具;“(三)毒品、淫穢等違禁物品;“(四)影響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其他物品。“公安機關可以對進入天安門地區的人員、車輛組織實施檢查。”
四、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二款、第十條中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改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行政主管部門”改為“行政部門”;第四條中的“行政主管部門”改為“行政部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3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44號令發布的《北京市天安門地區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後,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