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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財產缺乏有效監督易生腐敗
2008年03月06日 08:43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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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韓德雲代表:應立法規定公務員申報財產

    “人民群眾最為期盼的有效監督——公務員的財產申報制度並沒有寫入《公務員法》,我國也一直未建立起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公務人員的腐敗問題並未從根本上得到遏制和預防。”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韓德雲建議,全國人大將制訂《公務員財產申報法》列入2008年立法計劃,正式啟動該法的調研、起草工作。

    韓德雲說,公務員的腐敗問題大都與未能得到有效監督有關,因而相當部分案件都涉及巨額財產無法說明的問題。如去年郴州原市委書記李大倫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有1700多萬元人民幣財產不能說明來源。今年甘肅省隴南市政協原副主席任登宏(副廳級)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有134萬元現金和3根金條等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他認為,盡管1995年中辦、國辦聯合頒布了《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但該規定因涉及到的法律程序效力低等問題,遠不能滿足廉正建設的需要。這些問題包括:

    第一,申報主體范圍過窄,僅規定了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以及國有大、中型企業的負責人,這與《刑法》第395條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犯罪主體范圍不一致,也不符合法制平等原則和實際需要。

    第二,申報的主要內容是個人的工資、獎金、禮金等,並非全部收入,更非家庭的全部財產,對于遏制和預防腐敗,作用有限。

    第三,申報操作性設計不科學,與通常的初任申報、日常申報與離職申報相結合的程序不同,僅僅規定了日常申報。且申報資料的轉送、申報資料是否公開等必須規定的問題沒有涉及。

    第四,申報受理機構只是被動接受申報,無過硬措施進行監督、檢查和調查核實,對違反申報要求者追究過輕。對違反《規定》的申報人,主要採取批評教育為主、紀律處分為輔的責任制度,並未規定法律責任。

    “財產申報制度作為公務員制度的核心部分,是保證公務員依法行使權力預防以權謀私的重要措施,既易于發現公務員的腐敗問題,也對意欲腐敗或可能遭受腐敗誘惑的公務員產生威懾,被證明是有效規范公務員行為的基本制度和國際慣例。”韓德雲代表說,按照這一慣例,財產申報分為初任申報、現職申報、離任前申報和離任後申報等環節,既有定期的,也有即時性的。

    他指出,鑒于我國實施公務員制度的實際狀況以及當前對公務員監督不力的社會現實,建議全國人大將制訂《公務員財產申報法》列入2008年全國人大立法計劃,正式啟動該法的調研、起草工作,以便向全社會表明我國堅定完善公務員制度的決心,表明對有效遏制和預防腐敗現象,促進建設廉潔政府的決心。(記者 田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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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安傳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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