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3月12日電(記者李亞彪、岳德亮)隨著國家在一些地區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的試點,這項工作在實踐中暴露出許多缺陷甚至矛盾。全國人大代表、浙江衢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汪惠芳建議,社區矯正需要盡快規范。
社區矯正是指將符合社區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願者的協助下,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法執行活動。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了《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作為第一批社區矯正工作試點,正式開始了這一全新工作的探索。
汪惠芳代表認為,社區矯正工作的規范,需要盡快建章立制,制定法律依據並明確職責。目前,從我國刑事法律和刑罰執行的實際情況看,現行法律沒有社區矯正的相關表述,社區矯正的法律性質、工作內容和程序等都無法律明確界定,《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的性質只是屬于司法解釋。按照這一規定,矯正機構主管部門不是公安機關,而是司法機關,這與現行法律(《刑法》、《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是相違背的。
汪惠芳代表說,社區矯正工作涉及審判、檢察、公安、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堅持由地方黨委政府統一領導,各部門配合協作、情況通報、信息交流的聯動工作機制。同時,整合各方力量,充分調動一切因素,積極鼓勵基層群眾組織、社會團體和社會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廣泛參與,提高社區服刑人員的教育改造質量。
汪惠芳代表說,按照“職業化、專業化、社會化”的要求,社區矯正工作需要建立一支專業社區矯正工作者和社區志願者相結合的社區矯正工作隊伍。“目前既能夠對矯正對象進行‘心理矯正’,又懂法律的社區司法‘義工’十分稀少。”汪惠芳代表表示,“人事編制部門要積極會同司法行政機關,通過多種途徑有效充實基層司法單位的社區矯正工作力量。”此外,建立社區矯正工作的經費保障機制也十分必要。

2008年全國兩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