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頁 >> 傳媒在線 >> 評點傳媒
歡迎訪問新華網 新華網 全球新聞網
有必要為市領導諱嗎
  新華網 ( 2004-04-23 10:35:09) 來源:中國青年報
 

    據報道,延安市公安局日前成功破獲一起利用手機短信造謠中傷他人的案件,違法者高某被勞動教養一年六個月。

    因發短信而被判勞教,憑筆者做新聞工作多年的經驗和直覺,這是一個富有典型意義的案例。在短信泛濫的當下,有人隨意發送短信,不僅給當事人造成諸多麻煩,甚至還會引發事端。如何規范短信發送行為,把握騷擾和非騷擾、誹謗和非誹謗的界限,迫切需要有關方面給以引導和指導。而今出現這樣一個案例,完全可以作為一個典型個例予以分析解剖。

    然而非常令人失望,向來以敏感著稱的新聞媒體卻忽視了新聞的導向功能,把應該透露的信息和應該挖掘的意義都悄悄隱去了。

    對于這樣的案例,我們迫切想知道的是,高某是怎樣進行“惡毒的人身攻擊”的,為什麼會逮著一個人就那麼“惡毒”到緊追不放的份兒上,以致發送121條誹謗短信息。我們常說世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愛和恨,他如果真的是吃飽飯撐的,就未必要認準一人去“惡毒”攻擊。不把這個關節點交代清楚,就不能怪我輩吃飽飯後瞎猜疑,或許這個“受害人”與那位“惡毒”者必有一些瓜葛。誰叫你不透明的?如果把原委都暴露在陽光下,還會讓人胡思亂想嗎?

    筆者如此猜測,還因為這個“受害者”不像“惡毒”者高某那樣平頭百姓一個,他是“市領導”。雖然消息中連這位“市領導”的姓都沒有透露一下,甚至在文中只是以“他人”、“受害人”稱之,但消息標題還是透露了“市領導”這個關鍵點。正因為是“市領導”,才更應該透明些。而刻意將其重要信息隱去只能讓人疑惑,甚至讓人感到信息不對稱而致不公平,因為對高某不僅交代他的姓,還把他與誹謗無甚關係的過去劣跡如吸毒後仍不思悔改等都交代出來了。

    這個案例倒顯示了另一層意義,就是公安人員的辦案速度非常神速。在案例破獲到判決費時費力的背景下,這個案件只用了短短一個多月時間,不僅破獲而且被判勞動教養去了。報道說,2004年2月27日,延安市公安局接到某受害人報稱:有人利用手機發布短信息,對他進行惡毒的人身攻擊,他認為已對自己構成誹謗,請求市公安局進行查處。延安市公安局迅速成立了專案組,迅速破獲,並迅速判處。呵呵,假如不是“市領導”,會有這樣的高速度嗎?

    也許怪筆者多疑,但最要怪的還是我們的記者和媒體“為尊者諱”的思想意識。(孫正龍)

發表評論: 用戶名 密碼 匿名

 查看評論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打印本稿
查看評論
推薦給朋友:
  請注意: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尊重網上道德,承擔一切因您的行為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法律責任。
·新華網擁有管理筆名和留言的一切權利。
·您在新華網留言板發表的言論,新華網有權在網站內轉載或引用。
·新華網新聞留言板管理人員有權保留或刪除其管轄留言中的任意內容。
·如您對管理有意見請向留言板管理員反映。


  相關新聞
· 畫龍點睛 衝擊有術 崔恩卿談文化娛樂新聞報道 ( 2004-04-21)
· 網絡文體推動新聞報道“變臉” ( 2004-04-12)
· 梁曉聲說過"性描寫有理,婚外戀無罪"? ( 2004-04-01)
· 驚嘆記者手下的“春秋筆法” ( 2004-03-29)
· 媒體宣傳制造騎虎難下的先進 ( 2004-03-19)
· 從“娛樂版馬加爵”看媒體之“怪現狀” ( 2004-03-19)
· 過甚其詞的禁乞新聞 ( 2004-03-17)
· 四百名記者抵漢追蹤國奧比賽 新聞大戰硝煙四起 ( 2004-03-17)
· 警惕:批判態度下的低俗 ( 2004-03-08)

新華網版權與免責聲明:

 
凡本網注明"稿件來源:新華網"的所有文字、圖片和音視頻稿件,版權均屬新華社和新華網所有,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未經本網協議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復制發表。已經本網協議授權的媒體、網站,在下載使用時必須注明"稿件來源:新華網",違者本網將依法追究責任。
本網未注明"稿件來源:新華網"的文/圖等稿件均為轉載稿,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並不意味著讚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注明的"稿件來源",並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如擅自篡改為"稿件來源:新華網",本網將依法追究責任。如對稿件內容有疑議,請及時與我們聯係。
如本網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作者在兩周內速來電或來函與新華網聯係。
新 華 網 檢 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