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3月25日電(記者張淼淼、王文韜)“不簽訂勞動合同、私招亂雇、惡意欠薪。”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資處處長徐樹理25日表示,為杜絕這些坑害農民工的現象,將強化在京建築施工企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的管理,同時提醒農民工切不能給“包工頭”務工。
“一些
‘包工頭’在開始幹活之前不和農民工簽合同,或者簽署明顯不公平、不合法的簡單條款,甚至只是一張白紙欠條,經常是活幹完了,人去樓空,想追查責任都沒有證據,因為沒有合同。”徐樹理告訴記者,隨著建築市場的全面開放,一些信用缺失的企業或個人利用農民工法律意識不強、急于務工掙錢的心理,坑害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他同時提醒農民工,建築業能招工的必須是企業,“包工頭”不具備招工資格。
據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察大隊處長吳安泰介紹,2004年北京市建築業農民工總數為90萬人,勞動合同簽訂率達到90%以上,但普遍存在合同文本不規范等問題。而從勞動爭議的發案率上看,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農民工與企業、與包工頭之間產生的爭議大大高于已經簽訂勞動合同的建築企業,並且爭議大多集中在工資和工傷待遇上。
為此,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與北京市建委聯合發出通知,要求建築施工企業要進一步規范農民工勞動合同的管理工作,並制訂了示范合同文本,從勞動合同期限等7個方面進行了規范。
通知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載明建築施工企業名稱、地址、農民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8項內容。通知特別強調,嚴禁非建築業企業的其他組織或個人招雇農民工從事建築施工。
同時,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加強工資支付的基礎管理工作,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工資標準、支付日期、支付方式等,並且約定的標準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不得將工資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另外,建築施工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並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費用。沒有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農民工因工負傷、患職業病或非因工負傷、患病後所發生的費用按照相關規定的標準由企業承擔。
據悉,招用農民工未簽訂勞動合同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建築施工企業,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並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以不良行為記入行業信用係統。(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