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就公務員法草案舉行新聞發布會
新華網北京4月27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公務員的條件、義務與權利
第三章 職務與級別
第四章 錄 用
第五章 考 核
第六章 職務任免
第七章 職務升降
第八章 獎 勵
第九章 懲 戒
第十章 培 訓
第十一章 交流與回避
第十二章 工資福利保險
第十三章 辭職辭退
第十四章 退 休
第十五章 申訴控告
第十六章 職位聘任
第十七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務員的管理,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公務員的監督,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公務員的義務、權利和管理,適用本法。
法律對公務員中的領導成員的產生、任免、監督以及法官、檢察官等的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公務員制度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貫徹中國共產黨的幹部路線和方針,堅持黨管幹部原則。
第五條 公務員的管理,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依照法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六條 公務員的管理,堅持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並重的原則。
第七條 公務員的任用,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的原則,注重工作實績。
第八條 國家對公務員實行分類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學化水平。
第九條 公務員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下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公務員管理工作。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同級各機關的公務員管理工作。
公務員對上級的錯誤決定可以說“不”
我國公務員實行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工資制度
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應引咎辭職
公務員辭退後至少2年不得任職于原工作直接相關企業
三種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我國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
工作實績成為公務員考核重點
公務員不得違反16項紀律
公務員不得通過兼職“賺外快”
外籍人士無緣公務員職位
三個標準界定公務員范圍
公務員職業發展途徑有望實現多元化
聘任制納入公務員管理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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