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7日電(記者沈路濤、王黎)剛剛通過的公務員法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和挂職鍛煉。
法律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
務的人員可以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調任機關應當對調任人選進行嚴格考察,並按照管理權限審批,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
按照法律規定,公務員在不同職位之間轉任應當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對省部級正職以下的領導成員應當有計劃、有重點地實行跨地區、跨部門轉任。對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和工作性質特殊的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有計劃地在本機關內轉任。
關于任職回避,法律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係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係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