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4月27日電(記者鄒聲文、張宗堂)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拒絕執行上級依法做出的決定和命令,壓制批評、打擊報復,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公務員如有以上行為將受到處分。27日表決通過的公務員法規定了16項公務員必須遵守的紀律,即禁止公務員發生的行為。
法律規定的這16項紀律分
別是: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玩忽職守,貽誤工作;拒絕執行上級依法做出的決定和命令;壓制批評,打擊報復;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法律規定,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于處分。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法律同時規定,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給予獎勵。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