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4月27日電(記者王黎、鄒聲文)我國實施多年的公務員制度只提供了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兩個職務係列,公務員的職業發展階梯過于單一。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通過的公務員法則在綜合管理類職位外,增設了專業技術類職位和行政執法類職務等,致力于建立多元化的公務員職業發展途徑。
法律規
定,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本法,對于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
法律規定,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序列。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法律規定,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職務層次和機構規格設置確定。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法律規定,公務員的職務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係,由國務院規定。公務員的職務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及其他待遇的依據。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職務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職務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