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業主有權使用車庫 “物業管理機構”應改名“物業服務機構”
許多群眾在意見中表示,草案關于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非常先進,解決了實踐中不少有爭議的問題,有利于保護業主合法權益。
會所、車庫的歸屬為許多人關注。有人認為,草案關于“會所、車庫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規定不全面,易引起糾紛。在房地產買賣合同糾紛的司法實踐中,該條款經常被房地產商引用,證明自己取得會所、車庫的所有權。建議對約定的性質、形式和合法性作出明確規定,例如,建築物附屬設施歸屬的約定不得由地產商在擬定合同時未經告知擅自加入標準合同,應當徵求業主的意見,雙方通過協商來確定條款是否應被加入。
另外有人認為,目前家庭購買汽車已屬平常。買了車就要有停放的地方,在多數情況下,車庫已是業主必需的配套設施,應當由業主使用。因此,建議草案要確保業主使用車庫等配套設施的權利;政府應該在建築規劃時要求開發商必須建設多少停車位等。
小區物業管理也是大家關注的問題。有人認為,物業公司為商業服務公司,用“管理”二字易產生誤解,不少物業公司以“管理”者自居,侵犯業主權益,建議將“物業管理機構”改為“物業服務機構”。
有人認為交還遺失物應獲報酬 多數人表示法律更應提倡拾金不昧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草案關于拾得遺失物的規定從開始就是社會關注的焦點話題。有人認為,草案目前的規定既考慮到現實國情,又弘揚了拾金不昧的傳統,很好地兼顧了法律和道德。
但也有人認為,草案應當明確規定“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按照草案規定,拾得者幾乎沒有權利,只有義務:首先要妥善保管,如果保管不善造成遺失物損壞或者滅失,將負賠償責任;然後要聯係失主,歸還原主。與此相對照的是,因為自己的過錯導致物品丟失的失主,卻不用承擔任何實質性的責任。草案的規定對拾得人是不公平的,建議在草案中明確規定“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還有人表示,法律要考慮人性,從人性角度講,對遺失物拾得人給予必要獎勵是應該的。
就上述觀點,許多人認為,如果將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上升為一種法定權利,無疑違背了拾金不昧、助人為樂的傳統美德。如果什麼事都可以用金錢來量化,將會導致整個社會精神世界的失落,也會使一些高尚的行為庸俗化。從公共道德的角度講,法律更應提倡拾金不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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