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合肥8月21日電 安徽省蒙城縣法院近日一審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劉殿華有期徒刑11年,所退贓款135000元予以沒收,繼續追繳被告人劉殿華未退出的贓款15400元。
被告人劉殿華原係蒙城縣房地產開發總公司全民合同制工人,自1998年以聘用人員身份在縣某局傳達室從事工勤工
作。劉殿華利用為單位購買辦公用品的機會,向售貨單位索要空白發票自己開,每張發票只開十位數以下的數字,然後拿給領導簽批報銷,領導簽批後,劉殿華再在百位數以上欄中填寫虛報的數字,2003年1月至2004年底共計改動購物發票168筆,報銷發票金額為159805元,其中虛報發票金額為150400元。
蒙城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殿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國有資產構成貪污罪,遂作出上述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