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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高溫工作中暑算工傷 防暑降溫費屬福利待遇
2006年06月19日 14:08:39  來源:北方網-城市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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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兩天,天津白天最高氣溫達到了36℃。研究表明,氣溫條件超過一定的范圍,在過冷或者過熱的環境中,工傷的發生率都會增加。18日,天津市勞動保障部門的有關專家特別提醒在高溫工作的一線職工,高溫下工作中暑也算工傷,職工應注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且,天津市勞動保障專家明確表示:防暑降溫費屬于生產性的福利待遇,試用期內,暑期在崗工作的職工,也應享受防暑降溫費。

    高溫下工作中暑算工傷

    據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負責人介紹,目前國家法定的10大類115種職業病都已納入工傷保險范圍,本市勞動者患有職業病應按照本市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提出申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氣溫超過35℃的天氣條件下,職工一旦被職業病防治部門鑒定為物理性中暑,即可到勞動部門進行工傷認定,通過認定後,按照相關法規享受工傷待遇。如其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按《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幹規定》的有關規定,該職工的醫療費用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夥食補助、病假工資等由單位支付。如企業未參加工傷保險,上述費用由企業承擔。企業拒不支付,職工可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

    暑期不在崗不能享受防暑降溫費

    根據勞動部、衛生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布“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以及國家勞動總局《關于清涼飲料問題的復函》,防暑降溫費屬于生產性的福利待遇。因此,凡暑期不在崗工作的人員,不享受防暑降溫費待遇。由于試用期也屬于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因此試用期內,暑期在崗工作的職工,應享受防暑降溫費。另外,暑期防暑降溫待遇除發放防暑降溫費外,還應包括用人單位要採取措施加強工作環境的通風,加強暑期安全生產知識宣傳,在工作場地安裝電扇、空調等必要的防暑降溫設施,為職工提供充足的飲水、飲料。

    最低工資中不包含高溫補貼按照勞動保障部門的相關規定,當氣溫超過35℃時,企業應依據勞動合同中簽訂的內容,視工種和工作環境的不同,向職工發放高溫補貼。目前有個別企業在發放工資時,將高溫補貼計入到了最低工資中。對此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負責人強調:按規定,職工在高溫等特殊環境中工作領取的津貼、加班費、養老、醫療、失業社會保障金和住房公積金等收入不得列入最低工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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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張雪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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