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日前決定,自今年8月15日起,將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的適用稅率由現行的20%調減為5%。至此,持續了幾個月的有關利息稅存廢問題的紛爭終于塵埃落定。這時,全面而清晰地認識和定位利息稅,是很有必要的。
嚴格說來,在我國現行稅制中,並無所謂利息稅的設置。利息稅實質是個人所得稅的一個徵稅項目。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分類所得稅制。列入個人所得稅的徵稅項目一共有11個,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所謂利息稅的存廢紛爭,不過是存款利息所得要不要或該不該納入個人所得稅徵稅范圍的問題。
利息稅全稱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主要指對個人在我國境內存儲人民幣、外幣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徵收的個人所得稅。事實上,利息稅在我國並非一直落地生根,新中國成立以來,利息稅曾兩度被免徵,而每一次的變革都與經濟形勢密切相關。1950年,我國頒布了《利息所得稅條例》,規定對存款利息徵收所得稅。但當時國家實施低工資制度,人們的收入差距也很小,徵收利息稅沒有實質意義,因而在1959年停徵了存款利息所得稅。隨後,1980年通過的《個人所得稅法》和1993年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再次把利息所得列為徵稅項目。但是,針對當時個人儲蓄存款數額較小、物資供應比較緊張的情況,隨後對儲蓄利息所得又做出免稅規定。直到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緊縮成為經濟的主要特徵。為此,中國人民銀行從1996年5月1日起連續7次降低人民幣存、貸款利率,但仍難以扭轉儲蓄存款余額增長的勢頭。為了調控經濟、拉動內需、刺激消費,國家稅務總局決定恢復徵收利息稅,自1999年11月1日施行,稅率為20%。起徵7年之後的2006年,全國稅收收入(不包括關稅、耕地佔用稅和契稅,未扣減出口退稅)共入庫37636億元,利息稅459億元,佔比不到1.2%。由于佔比偏小,很多人認為,如果取消利息稅,對國家的影響微乎其微。在今年“兩會”有關“取消利息稅”提案的消息發布後,就曾有媒體報道說,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官員已經表示初步讚同這項提案,利息稅或許將退出歷史舞臺。判定一個稅種或一個稅種當中的某一個徵稅項目是否有必要繼續存在下去,重要的不是看給政府帶來多少收益,而是根據具有的特殊功能所發揮的程度怎樣。由于我國地區之間發展的差異非常顯著,從2002年開始,我國對個人所得稅實行了新的收入分享安排,個人所得稅中利息所得的收入,基本上是用于轉移支付的———支援不發達地區,拉近地區間的發展差距。2月26日由中國人民大學中國調查評價中心發布的中國發展指數研究表明,中國最發達的省市和最落後的省市之間的差距,比如上海和貴州相比,在包括人均財政收入、人均存款等一係列指標方面,都有12倍到16倍的差距。目前政府對不發達地區的轉移支付,中央和地方各佔50%,中央負擔的50%地區轉移支付全部都來源于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作為個人所得的一個正常項目,存款利息所得之所以被人們同其他的所得項目區別開來並另眼相看,甚至在其涉稅問題上出現激烈的紛爭,其中的原因無非在于,迄今為止,在我國的稅制體係中,盡管從未將存款利息所得排除于徵稅視野,但徵徵停停、幾經反復,可說是圍繞利息所得涉稅問題走出的基本軌跡。1950年,我國曾開徵存款利息所得稅。幾年之後,隨著以低工資為特徵的八級工資制的推行,大大拉近了人與人之間的收入分配差距,遂于1959年停徵了存款利息所得稅。1980年和1994年先後頒布和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雖然將利息所得納入了徵稅項目,但鑒于當時的居民收入偏低和儲蓄水平不高的現實,又都對利息所得附加了免稅規定。直到1999年11月間,在一片反通貨緊縮的聲浪中,為了把老百姓的存款從銀行體係分離出來,從而擴大內需,刺激消費,才有了恢復對存款利息所得徵稅的舉動,並從那時延續至今。
政協委員的提案也好,來自其他方面的聲音也罷,主張取消利息稅的基本理由,大都定位在了“利息稅觸及最多的是中低收入者的利益”。在銀行儲蓄存款人中,中低收入者佔到了絕大比重。對存款利息所得的徵稅,就其所涉及的存款人數計,廣大的中低收入者顯然是納稅主體。而且,與高收入者的儲蓄目的有所不同,中低收入者儲蓄的目的,主要是應付養老、醫療、子女教育、購房等基本民生項目的需要。對本來就屈指可數的中低收入者手中的存款利息所得徵稅,基本民生項目顯然是主要的稅負歸宿。照此推論,取消利息稅,無疑是一個適當的舉措。但如果換一個角度,也可得到另外一番判斷。一種說法是,20%的高收入者持有銀行係統80%的存款,或者,80%的中低收入者只持有銀行係統20%的存款。對存款利息所得免稅,就其所涉及的存款數額計,高收入者又是受惠最大的群體。而且,不同于中低收入者的儲蓄目的,高收入者的儲蓄主要是投資行為。對存款利息所得免稅,事實上就是對高收入者的投資收益免稅,這又無異于使高收入者的投資收益“錦上添花”,從而坐收“漁翁”之利。
取消利息稅的另一個重要理由,是給中低收入者減負。的確,對存款利息所得的徵稅,是施加于包括中低收入者在內的所有存款人身上的一筆不能算輕的稅收負擔。但是,粗略的算算賬,事情似又不是那麼簡單。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告訴我們,所有的稅收,不論稅種如何,納稅人怎樣,最終都是要落在全體消費者身上的。唯一有所區別的是,直接稅的歸宿易于把握。間接稅的歸宿,則不大易于認知。在2006年政府取得的總額為37636億元的稅收收入中,來自利息稅的收入不過459億元,佔比不足1.2%。且不說這459億元稅款的絕大部分歸宿是持有存款數額多的高收入者,即便把它全部計在中低收入者身上,也只不過是其所承受的稅收負擔的一小部分。如果要給中低收入者減稅,那麼,最好且收效最大的選擇,應當是減少佔全部稅收收入比重達2/3之多的流轉稅,如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在給中低收入者減負問題上,人們之所以把收入更多、佔比更高的稅種放在一邊,而專盯利息稅,無非是緣于利息稅的直接稅性質———人們對于利息稅的敏感程度高于其他稅種。
從單純給中低收入者減負的角度講,政府一分錢都不收、稅負為0無疑是最佳的選擇。但一分錢不收、稅負為0,也就意味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為0。稅收有兩極,一極連著納稅人,另一極則連著公共服務的受益者。利息稅就是這樣的兩極連接體。從1999年恢復徵收利息稅的那一天起,其收入就被定向用于對中低收入者的生活補貼和中西部地區的轉移支付。所以,在諸如利息稅存廢以及其他類似的問題上,我們所能做的,不過是在納稅人承受的稅收負擔和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之間尋求某種平衡。
圍繞利息稅存廢問題的紛爭之所以最終塵埃落定,說起來,可能還是要歸因于宏觀調控的需要。在經濟運行面臨通貨緊縮威脅的當口,利息稅得以啟用。當經濟運行遭遇通貨膨脹壓力的時候,利息稅又被加以改進。來之于宏觀調控,又改之于宏觀調控。這或許就是作為宏觀調控重要手段之一的利息稅所具有的特殊的運行規律。
進一步說,若以給中低收入者減負為著眼點,那麼,讓高收入者把稅負全部擔起來且中低收入者的稅負為0,無疑是最好的選擇。但是,古今中外,翻遍人類稅收發展史,似從來沒有過這樣的稅制格局設計先例。也似從來沒有發明過這樣的稅制格局設計技術。常見的情形則是,稅制的設計專門針對某一群體徵收的稅,而且,這些年,隨著物價水平的持續上揚,實際利率已經表現為負數。6月29日,本屆人大常委會最後一次會議正式授權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開徵、停徵或減徵儲蓄利息稅,由此,爭議已久的利息稅停減問題進入擇機實施階段。8年前的1999年8月30日,人大常委會通過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開徵時間和徵收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一個月之後,國務院宣布自當年11月1日起開徵利息稅,稅率為20%。1999年之時,開徵利息稅政策出臺速度之快,讓人始料不及。彼時出此政策,實因亞洲金融危機重壓之下,國內經濟增長緩慢,政府希望開徵利息稅擠出一部分儲蓄進行消費並以此促進經濟增長。此外,開徵利息稅還可以增加政府稅收,有利于政府的轉移支付。
今年“兩會”期間,多名政協委員建議取消利息稅,理由是“利息稅觸及最多的是中低收入者利益”。但是,最終推動利息稅變革的,是因為火爆的股市,是因為高企的消費價格指數(CPI)。今年以來股市火爆,居民儲蓄大規模流入股市。如果取消或減免利息稅,居民儲蓄搬家進股市的勢頭或可以略微遏止。另一方面,CPI指數不斷走高,超過3%的警戒線,但因為央行今年以來已經連續加息多次,再度加息已經不是合適選擇,取消利息稅當是皆大歡喜之舉。可是,如果不是為了給股市降壓,利息稅可能被取消嗎?畢竟,5月底時國稅總局的官員還認為短期內取消利息稅的可能性不大。(高培勇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