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0月28日電(記者 孫聞、李薇薇)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了修改後的律師法,為律師事務所的執業行為劃出八大禁區,違法者將被處以給予警告、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執業證書等處罰。
修改後的律師法規定:律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
——違反規定接受委托、收取費用的;
——違反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夥協議、住所、合夥人等重大事項的;
——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的;
——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衝突的案件的;
——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對本所律師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律師事務所因前款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對其負責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進一步保護律師執業權利 解讀修改後的律師法
新華網北京10月28日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表決通過了修改後的律師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新華社受權全文播發這部法律。
修改後的律師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共分七章六十條,分別為總則,律師執業許可,律師事務所,律師的業務和權利、義務,律師協會,法律責任,附則。 >>>點擊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