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0月28日電(記者 李薇薇、孫聞)根據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的修改後的律師法,申請兼職律師執業,同樣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律師執業條件,依照法定的程序申請,並要經所在單位同意。
新修改的律師法第十二條規定:“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員,符合本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經所在單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程序,可以申請兼職律師執業。”
據了解,這部法律中的第五條規定: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品行良好等條件。
新修改的律師法第六條規定: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等材料。申請兼職律師執業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證明。
進一步保護律師執業權利 解讀修改後的律師法
新華網北京10月28日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表決通過了修改後的律師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新華社受權全文播發這部法律。
修改後的律師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共分七章六十條,分別為總則,律師執業許可,律師事務所,律師的業務和權利、義務,律師協會,法律責任,附則。 >>>點擊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