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0月28日電(記者 李薇薇、孫聞)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的修改後的律師法,從五個方面採取措施加強對律師行業的監督管理。
首先是嚴把律師“準入關”。據了解,新修改的律師法規定:申請律師執業,應當提交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等材料。申請兼職律師執業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證明等。
其次是進一步規范律師的執業行為。根據新修改的律師法,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不得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權益;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等。
第三是加強對律師事務所的管理。新修改的律師法規定: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利益衝突審查、收費與財務管理、投訴查處、年度考核、檔案管理等制度,對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應當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後,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交本所的年度執業情況報告和律師執業考核結果。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一收取費用並如實入賬。律師事務所不得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等。
四是加大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此,新修改的律師法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包括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
五是進一步發揮律師協會的行業自律作用。新修改的律師法對律師協會的職責作了補充和完善,包括:制定行業規范和懲戒規則、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實施獎勵和懲戒、受理對律師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受理律師的申訴等。
進一步保護律師執業權利 解讀修改後的律師法
新華網北京10月28日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表決通過了修改後的律師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新華社受權全文播發這部法律。
修改後的律師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共分七章六十條,分別為總則,律師執業許可,律師事務所,律師的業務和權利、義務,律師協會,法律責任,附則。 >>>點擊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