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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清理現行行政法規 92件被廢止或宣布失效
2008年01月24日 00:01:30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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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1月23日電(記者 劉佳婧、張景勇)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5日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共有92件行政法規被廢止或宣布失效。新華社23日受權播發了《決定》。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說,新中國成立以來至2006年底,我國現行行政法規共有655件。這些行政法規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隨著形勢變化,有的行政法規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的客觀需要,有的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規所代替,有的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因此需要對現行行政法規、規章進行一次全面清理。

    這次行政法規清理的原則非常明確:行政法規的主要內容已經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規代替的,要明令廢止;行政法規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決定》對主要內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規予以廢止,比如,《鐵路留用土地辦法》《旅客丟失車票和發生急病、死亡處理辦法》《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等;對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43件行政法規宣布失效,比如,《國家工作人員公費醫療預防實施辦法》《文物特許出口管理試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筵席稅暫行條例》等。廢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規共92件,佔清理總數655件的14%。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介紹,《決定》公布後,對于繼續有效的行政法規,國務院法制辦將編輯出版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匯編。對于部分內容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行政法規,國務院法制辦將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修改。目前,有的行政法規的修訂工作已經列入了2008年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還有的行政法規已經啟動了修改程序。

     (授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6號)

     (授權發布)國務院關于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國務院關于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答記者問

     附件:1.國務院決定廢止的行政法規目錄(49件)

            2.國務院決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規目錄(4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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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彭立軍 )
· 2007年發布的法律、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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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法制辦就清理工商行政法規請企業支招
· 現行行政法規目錄(65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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