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2月26日電(記者隋笑飛
周瑋)經過兩次審議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26日繼續審議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修訂後的水污染防治法有望于本月底出臺。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26日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中表示,修訂草案經過兩次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水污染防治工作,“十一五”規劃也將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列為約束性指標。各地區、各部門積極採取措施貫徹中央部署,加大了水污染防治力度,取得一定成效。但總體上看,與國家規劃要求還有很大差距。水污染防治法的出臺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一些常委會委員提出,本法應將防治水污染,保障飲用水安全,讓人民群眾喝上幹凈水、放心水,作為立法目的之一。經過兩次審議修改,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對此規定,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企業事業單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對該單位給予罰款等處罰外,還應規定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也可處以罰款。因此在第三次提請審議草案中增加了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對單位給予處罰外,還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罰款。
有些常委會委員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從根源上看,水污染損害都是由排污單位產生的污染物造成的,排污單位作為污染源應承擔更為嚴格的責任。第三次提請審議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規定,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損害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草案還規定,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污方的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這次提請審議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共分8章,主要為總則、水污染防治的標準和規劃、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水污染事故處置、法律責任、附則等。

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