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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視點:5年4次罷運 湖北十堰公交民營化改革擱淺
2008年04月28日 11:48:24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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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武漢4月28日電(“新華視點”記者 田建軍)一場轟轟烈烈的“公交民營化”改革,5年間竟先後引發了4次職工集體罷運。曾被譽為“破冰”之舉的湖北省十堰市公交民營化改革,在一片質疑聲中最近擱淺,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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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年4次罷運 改革擱淺

    今年4月15日,湖北省十堰市發生公交司機集體罷運事件,全市27條公交線路、368輛公交車停運,城市交通陷入癱瘓,市民出行困難。這是自2003年實行“公交民營化”改革後,這個市5年來發生的第4次公交司機集體罷運事件。

    2002年12月,原建設部出臺《關于加快市政公用行業市場化進程的意見》,鼓勵社會資金、外國資本採取獨資、合資、合作等多種形式,參與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形成多元化的投資結構。之後,一些省市開始嘗試公用事業民營化改革。

    2003年4月,溫州商人張朝榮出資2300多萬元買斷國有性質的原十堰市公交集團公司所有資產,並以每年800萬元的費用,買斷所有公交線路18年的經營權。十堰市由此成為全國第一個公交事業全面民營化的城市,這一改革被譽為打破了公用事業這一“計劃經濟最後一塊堡壘”的“破冰”之舉。

    然而,這一“破冰”之舉,卻從醞釀之初就遭到職工們的反對。

    2002年12月11日,部分司機得知公交公司將被“買斷”後集體罷運,此為第一次罷運。

    2003年6月、2008年1月、4月,這個市又先後三次發生公交司機集體罷運事件,規模越來越大。幾次罷運,對市民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帶來較大影響,市民反映強烈。

    今年4月15日下午,第4次罷運事件發生後,十堰市委召開緊急常委會,決定收回公交公司城市公交特許經營權,由市委、市政府派出工作組臨時接管公交公司管理業務。16日,重新回歸政府的十堰市城市公交恢復運營。

    至此,時隔5年之後,十堰市公交民營化改革被迫擱淺。

    問題出在哪兒

    一場轟轟烈烈的改革,為何在5年之後不得不終止?在社會一片質疑聲中,有關各方眾說紛紜。

    在十堰市六堰停車場調度室,擠滿了交接班的司機。一位姓余的調度員告訴記者,改制後,職工工資降低了20%,平均每月不到1000元;司機加班費也不能拿雙倍,一天只有30元,春節才50元;繳納的公積金、各類保險標準也很低,老板還經常以各種名義扣職工工資,職工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一位姓李的女司機說,去年她休產假,1個月只有200多元錢,公司也不給她交“三金”。有的司機反映,病假期間,公司不但不發工資,而且每天收10元錢管理費。

    年輕司機孫東風2007年12月的工資條顯示,扣除了病事假、超油等各項費用以及210元的事故停車費,到手的工資只剩下11.82元。工資太低成了公司民營化後司機罷運的導火索。

    公司董事長張朝榮則把問題歸結于公司虧損。他說,2002年他接手前,公交公司明盈暗虧。接手後,2003年、2004年公司每年盈利100多萬元。但隨後3年分別虧損500多萬元、900多萬元和700多萬元。

    張朝榮說,虧損原因除了油價上漲外,政府補貼不到位是關鍵。2003年油價每升2.6元,現在已漲到5元多;而政府僅在2006年和2007年提供了油補。

    此外,政府的承諾未兌現也是導致公司虧損的一個因素。他說,政府曾口頭承諾會取締中巴車,但5年來,中巴車的數量從150多輛增加到200輛,影響了公司收益。

    十堰市建委副主任朱天峰接受記者採訪時謹慎地說,罷運事件由多方面原因造成,既有經營管理上的,也有改革本身的。作為全國首例公交全面民營化改革,沒有現成的經驗可找,從合同的簽訂、履行、事後的監督管理等都存在不完善之處,值得總結的很多。

    據記者了解,在此次改革中,由于合同規定的責、權、利不清,再加上政策和市場變化,企業也存在履約不到位問題。其中,合同約定的110萬元保證金和每年上繳的800萬元特許經營費,累計約3500萬元,企業至今分文未交。

    公用事業民營化何去何從

    十堰市公交罷運事件引發的公用事業改革問題,同樣引起了專家的關注。

    湖北省社科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匡緒輝說,公用事業民營化是世界性潮流,其核心和主旨是調整政府與社會、市場之間的關係,將競爭機制引入政府服務領域,打破政府壟斷,實現行政分散化,從而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與質量,緩解財政困難。

    他認為,十堰市公交民營化改革的方向是對的,不能全盤否定。問題是步子太快,暴露了公交事業的公共服務、非營利性質與民營資本營利屬性的深層次矛盾,提出了公用事業民營化改革面臨的共同課題。

    借鑒國內外成功經驗,公用事業民營化應根據服務內容和性質的不同,選擇不同的方式和運作模式,如委托授權、特許經營等。在具體操作中,一方面政府要堅持依法辦事,明確雙方的責、權、利,程序到位;另一方面,鑒于公用事業的公共服務和非營利性質,政府要履行公共服務和監督管理職責,對因政策和市場變化造成的企業虧損採取財政補貼等配套措施,不能甩包袱。

    長期從事基層經濟工作的十堰市建委副主任朱天峰,結合此次公交民營化改革實踐,對公用事業全面民營化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議。

    他說,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原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見的通知》,提出“鼓勵社會資本包括境外資本以合資、合作或委托經營等方式參與公共交通投資、建設和經營”,“形成國有主導、多方參與、規模經營、有序競爭的格局”的要求。與2002年原建設部出臺的《關于加快市政公用行業市場化進程的意見》對照,一個顯著的政策變化是,國家對獨資形式的公交民營化改革不再鼓勵,為今後的公交民營化改革指明了方向。

    十堰市的改革證明,公用事業全面實行民營化,其公共服務和非營利性質,不可避免地與民營資本的營利性發生衝突。如票價不能隨市場波動自由調節,這既是公共服務的特性決定的,也是中央提出“以人為本”理念後所要求的。

    專家稱,十堰市公交民營化改革的一個重要教訓是,公用事業改革不能照搬工商企業模式,全面推向市場,片面追求經濟效益。政府應發揮主導作用,履行公共服務職責,有序開放市場,通過利用社會資本,引進民營機制,形成“國有主導、多方參與、規模經營、有序競爭”的格局,以促進公用事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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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王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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