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4月29日電(記者廖翊)國務院日前通過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強調: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根據條例,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將禁止進行下列活動:開山、採石、開礦等
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佔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係、道路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如果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進行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係等自然狀態的活動,在核心保護范圍內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以及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的活動,須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條例規定: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建築物、構築物,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對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區分不同情況,採取相應措施,實行分類保護;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等。
條例還對違反的行為制定了相關處罰決定。
條例強調,已批準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因保護不力使其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影響的,批準機關應當將其列入瀕危名單,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