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荊州原副市長程雪良因犯受賄罪和交通肇事罪一審被判3年
新華網武漢5月6日電 5月4日下午,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對荊州市原副市長程雪良受賄、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審判決,程雪良因犯受賄罪和交通肇事罪,被合並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萬元。法院宣判後,程雪良表示要考慮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據《楚天都市報》報道,程雪良事發緣于2006年春節期間的一次交通肇事案。當年1月27日,程雪良駕車帶著妻子及女兒回石首老家過春節。中午,在公安縣一家酒店,受到幾位老部下的款待。下午3時許,程駕車時由于車速過快,將前方行走村民李某撞死。事發後,程雪良被揭發出收受他人巨額財物的重大問題。
2006年上半年,湖北省紀委在對該事故展開調查中,發現程雪良及其妻丁翠萍涉嫌經濟上違紀違法,遂于同年6月14日對程、丁採取“雙規”措施並立案調查。程、丁分別交代了程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巨額賄賂的事實。
同年12月7日,湖北省檢察院將該案指定漢江檢察分院立案偵查。隨後,程被刑事拘留。
湖北省檢察院漢江分院指控1997年至2006年間,程雪良在擔任公安縣副縣長、縣長、縣委書記和荊州市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單獨或與其妻丁翠萍共同收受雷某、袁某等37人的賄賂共計人民幣36.85萬元及1000元美金。法院在審理時,對程雪良犯罪事實的認定,主要是依據程收錢後是否為他人謀利,最終認定程收受賄賂款項累計折合人民幣236277元。
法院認為,程雪良犯受賄罪、交通肇事罪的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程雪良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並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另外,程酒後駕車,超速行駛,撞死一人並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還構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