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毅中:煤礦事故背後腐敗的核心是官商勾結、權錢交易
- 當前大部分事故發生在已明令停產卻仍在非法生產的煤礦
- 對不合格煤礦,只能給予一次停產整頓的機會
- 事故背後的腐敗,核心是官商勾結、權錢交易
9月3日,國務院第446號令頒布了《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就貫徹落實國務院《特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李毅中接受了記者的專訪——。
李毅中說,從過去經驗和已經發生的重特大事故的原因分析看,如果嚴格按照安全規程執行,許多煤礦事故是可以避免的。當前的大部分事故發生在已經明令停產整頓、關閉而仍在非法生產的煤礦。這說明,在煤礦安全方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狀況已到了不能容忍的地步。所以,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首先要從預防抓起。
過去在煤礦的整頓治理中,曾經提出“五整頓,四關閉”。《特別規定》進一步細化了停產整頓的范圍,明確凡有所列15條重大隱患情形之一、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必須停產整頓,包含並延伸細化了原來“五整頓”的內容。
從近來查處的事故和案件看,事故背後的腐敗現象主要表現是:公務人員或者國有企業負責人以個人或他人名義入股辦礦或獲得“幹股”,謀取非法利益;公務人員或國有企業負責人自辦煤礦或違法違規支持其親屬辦礦,非法牟取暴利;公務人員在為煤礦企業辦理採礦許可證、生產許可證、安全許可證等各種證照的過程中收受賄賂;公務人員在煤礦違法生產經營中充當保護傘,獲得私利;公務人員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包庇、袒護、瞞報、逃避懲治處理等。核心是官商勾結、權錢交易。
查處事故背後的腐敗,要嚴格按照中紀委等四部門的文件要求,進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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