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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違法為何多由地方政府主導:利益在作怪
2006年05月16日 14:23:18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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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5月16日消息:中共中央黨校主辦的《學習時報》第335期刊登文章《土地違法為何多由地方政府主導》。文章指出,當前土地違法反彈現象比較嚴重,執法形勢相當嚴峻,目前發生的土地違法案件中,地方政府違法佔地問題突出,凡是性質嚴重的土地違法行為,幾乎都涉及地方政府或相關領導。 全文如下:

    國土資源部執法監察局局長張新寶指出,當前土地違法反彈現象比較嚴重,執法形勢相當嚴峻,目前發生的土地違法案件中,地方政府違法佔地問題突出,凡是性質嚴重的土地違法行為,幾乎都涉及地方政府或相關領導。

    與土地違法案件的層出不窮相對應的,是近年來全國房價的持續高揚。去年,新華社曾有過報道,某省一家房地產公司的老板向記者爆出“猛料”:某些城市房地產價格的過快增長並非完全是市場因素使然,而是某些地方政府“操盤”的結果。為了抬高土地價格,有些地方部門甚至特意請來“托”,在拍賣會上與外地投標企業競相抬價。現在地方出讓土地的收益已經成為政府收入的重要來源,賣地越多,政府“手頭”越活;價格越高,收益越多。

    “土地違法”為何多由地方政府主導?過去,我國實行的是統收統支的稅收體制,高度集中的結果是地方政府的決策和行為也高度依賴中央政府。然而,1990年代實行分稅制改革以後,地方政府在稅收方面有了剩余索取權,相應的,也就有了自己的利益。

    地方政府也是一個經濟人,它與中央政府的目標並不總是一致。如果說中央希望得到的是一個和諧穩定的土地市場的話,那麼,地方政府更多的則是在考慮如何從土地交易中獲得最大收益。當政府的收入主要靠土地來支撐,那麼賣地,就變成了他們“增產增收”的捷徑。從農民手中低價買進,又高價轉手給開發商,地方政府的這項獨門生意又簡單又掙錢。據估計,僅非農建設佔用耕地一項,從1987年到2002年,各級地方政府就從農民手中獲得土地凈價收益14200億元以上。

    中央對地方的讓利一直是中國經濟改革的主線之一,而這樣也使中央面對一個兩難的問題,如何控制地方勢力這種扭曲的“崛起”?地方政府按照官僚自己的短期利益去規劃土地市場,與民爭利。這樣的結果,不僅使廣大群眾的利益受損,也將使整個土地開發和房地產市場面臨崩盤的危險。

    政府對土地市場的管制,應該有所為,更應該有所不為。“政府的進入僅限于私人不願進入、無力進入和私人進入會造成不良後果時。不僅如此,政府的進入和活動應以法律為依據,以收益補償成本為限,而不應以盈利為目的。”一旦政府進入不適當的領域,政府排他性的強制權力,必然構成對個人經濟自由損害。面對如此眾多的地方政府“土地違法”案件,我想最重要的,首先是強化農民的土地所有權,放松地方政府對土地市場的管制,將政府的行政權力盡可能地清除出這個領域,讓地方政府回歸“守夜人”的角色。 (《中國經濟時報》彭興庭)

    ●數據:

    7年近500多萬畝土地涉及違法

    國土資源部執法監察局局長張新寶表示,近年來,違法用地情況面廣量大。新《土地管理法》實施以來的7年中,也就是1999年至2005年,全國共發現土地違法行為100多萬件,涉及土地面積近500多萬畝,比2004年全國新增的建設用地總量402萬畝還要多出近100萬畝。

    據介紹,利用衛星遙感監測對新增建設用地進行檢查時發現,我國前幾年違法用地平均佔新增建設用地總宗數的34%,有的地方高達80%以上。

    近期落馬的“土地爺”

    ●2006年3月3日,原安徽省和縣國土資源局局長陳繼江因受賄罪、巨額資產來源不明罪被判13年有期徒刑。

    ●2005年12月,原河南省南陽市國土資源局局長馬鳳鳴因貪污、受賄、私分國有資產,被桐柏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沒收財產及追繳違法所得145萬元。

    ●2005年7月,原安徽省阜南縣土地局局長劉峙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2005年初,一場集中審計風暴將青島市嶗山區土地批租窩案相關責任人相繼推上審判席。原青島市市長助理、嶗山區委書記、區長王雁受賄496余萬元,被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原青島市規劃局局長張志光受賄860余萬元,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原嶗山區國土資源局局長于志軍受賄539余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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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安傳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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