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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用"為名收受房屋汽車未辦理權屬變更登記亦屬受賄 |
司法解釋: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房屋、汽車等物品,未變更權屬登記或者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不影響受賄的認定。
認定以房屋、汽車等物品為對象的受賄,應注意與借用的區分。具體認定時,除雙方交代或者書面協議之外,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進行判斷:(1)有無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實際使用;(3)借用時間的長短;(4)有無歸還的條件;(5)有無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為。
解讀:“兩高”有關負責人表示,只要雙方有明確的送、收的意思表示,受賄方實際佔有房屋、汽車等即可認定為受賄。同時,考慮到未辦理權屬登記情形下受賄犯罪容易與合法借用混淆,《意見》明確,認定以房屋、汽車等物品為對象的受賄,應注意與借用的區分。【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