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駐高檢院紀檢組組長、高檢院黨組成員石生龍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工作暫行規定》答記者問
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印發了《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工作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在全國檢察機關推行檢務督察制度,對檢察
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章守紀、檢風檢容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和督促落實。
檢務督察制度是檢察機關內部的一種監督模式,對加強檢察隊伍紀律作風建設、防止和減少檢察人員違法違紀現象的發生有著重要意義。為幫助廣大讀者深入理解和掌握《暫行規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中央紀委駐高檢院紀檢組組長、高檢院黨組成員石生龍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記者:近年來,全國檢察機關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自身反腐敗工作方面加大力度,先後開展了一係列教育、整改活動,取得了明顯成效。請問,在此背景下,為什麼還要推行檢務督察制度?
石生龍:推行檢務督察制度,是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深化檢察制度改革,加強檢察隊伍建設,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的一項重要舉措。全國檢察機關近年來先後開展了“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教育,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以及規范執法行為的專項整改活動,取得了明顯成效。幹警違法違紀案件逐年減少,一些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和不正之風得到了初步遏制,檢察機關執法形象進一步改觀,檢察隊伍的面貌發生了深刻變化。但我們也清醒地認識到,目前檢察工作和檢察隊伍中仍然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極少數幹警貪贓枉法、索賄受賄、濫用職權、以案謀私等嚴重違法違紀案件時有發生,耍特權、逞威風、態度蠻橫、作風粗暴的問題還沒有從根本上得到遏制,少數單位仍然存有官僚主義、形式主義,甚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現象。
這些問題的存在,與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性質、與形勢發展的需要、與黨和人民的要求不相適應,影響了嚴格執法和公正執法,損害了檢察機關的形象。為更加有效地發現和解決檢察隊伍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高檢院黨組提出要進一步加強檢察隊伍紀律作風建設,積極探索對檢察工作和檢察隊伍監督的新途徑和新方法,有針對性地採取有效措施和對策,不斷加強和改進內部監督工作,促進檢察權的規范實施,在檢察機關實行檢務督察制度。
高檢院黨組對檢務督察工作高度重視,多次進行專題研究。賈春旺檢察長對抓好檢務督察工作多次作出批示,親自聽取有關試點工作情況匯報,為檢務督察制度的實行作了具體指示。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于進一步深化檢察改革的三年實施意見中,明確提出了建立檢務督察工作制度的要求。經過檢察機關的積極實踐,檢務督察工作作為深化檢察改革的產物應運而生。《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工作暫行規定》已經檢察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印發試行。
記者:檢務督察做為檢察機關內部的一種監督模式,有何突出特點?推行檢務督察制度的意義是什麼?
石生龍:檢務督察突出事前和事中的監督,更具動態性和警示性,手段也更為剛性,從而強化了抓監督、抓落實的工作力度。從各地實踐經驗看,建立檢務督察制度有利于檢察機關落實黨中央關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係實施綱要,拓展從源頭上防止檢察人員違法違紀的工作領域;有利于加強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的領導,確保檢令暢通、令行禁止;有利于落實“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和“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的總體要求,切實推進檢察工作健康發展;有利于發現和解決檢察業務與檢察隊伍相關聯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作風紀律建設,防止和減少檢察人員違法違紀案件。
記者:檢務督察的對象和內容是什麼?
石生龍:《暫行規定》第二條對檢務督察的概念做了界定,即檢務督察是指檢務督察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律和規定對督察對象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章守紀、檢風檢容等方面進行的監督檢查和督促落實。這就明確了檢務督察的對象和內容: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的對象是全國各級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督察的主要事項:一是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及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重大工作部署、決議、決定、指示的情況;二是在執法辦案活動中遵守辦案程序和辦案紀律、落實辦案安全防范措施的情況;三是執行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四是嚴明執法作風、遵守檢容風紀的情況;五是檢察長交辦的其他事項。根據這些規定,高檢院還將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使之更加規范、更具操作性。
記者:按照《暫行規定》的要求,高檢院設立檢務督察委員會,檢務督察委員會下設檢務督察室,作為檢務督察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請介紹一下檢務督察機構的相關情況。
石生龍:組織落實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為確保檢務督察工作有人抓,高檢院黨組研究決定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委員會,由院領導擔任督察長,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分別擔任副督察長、委員,設立了檢務督察室,具體履行檢務督察工作。
記者:開展檢務督察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石生龍:最高人民檢察院開展檢務督察可以進行明察暗訪,包括參加或者列席與督察事項有關的會議;聽取被督察單位、部門和人員的匯報;聽取地方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和有關單位、新聞媒體及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意見和建議;要求被督察對象就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要求被督察對象提供與督察事項有關的資料;經檢察長批準,深入執法辦案現場進行督察,或者以其他身份進行暗訪督察以及運用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進行督察。這些手段和方式,彌補了紀檢監察部門監督手段不足的問題,有利于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執法中的問題。
記者:檢務督察部門的權限是如何規定的?
石生龍:為確保檢務督察的權威性和實效性,增強監督的剛性,《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檢務督察時,可以對違反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決議、決定的行為責令督察對象予以糾正;對督察對象違法違紀行為或者隊伍管理上存在的問題,提出督察建議並督促其整改。對違法違紀的責任人員,提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的建議;對正在發生的違法違紀行為或者有損檢察機關形象的行為進行現場處置,要求行為人停止錯誤行為並說明情況,必要時通知其所在單位領導到場協助處置;對違反槍支、警械、車輛等警用裝備使用規定的,暫扣其槍支、警械、車輛等;對違法違紀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或者抗拒督察的,建議所在單位檢察長暫停其執行職務。這些權限規定確保了檢務督察部門工作的力度,也確保了檢務督察工作的效果。
記者:檢務督察人員是“監督別人的人”,他們在工作中應當遵守哪些規定?誰來監督他們?
石生龍:為了確保檢務督察工作規范、有序進行,在對檢務督察部門授權的同時,對其工作人員也提出了嚴格的紀律性要求,即不得違反檢察紀律和檢察職業道德,損害檢察機關形象;不得幹擾被督察單位和人員依法辦理案件;不得利用督察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接受被督察單位和人員的宴請、娛樂等安排;不得對告狀求助群眾、單位採取冷漠、生硬、推諉、蠻橫態度;不得泄露督察和辦案工作秘密。違反上述規定的,被督察對象可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直至最高人民檢察院反映。
總之,檢務督察工作作為檢察改革的產物,作為檢察機關內部的一種監督模式,許多方面還有待研究探討,我們要及時總結經驗,改進不足,並虛心聽取下級檢察機關的意見,使之更加完善,在檢察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自身反腐敗工作中發揮更大效力。 (張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