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圖片:被告人胡星在法庭上(中國法院網 張浩林/圖)
專家認為我國行賄犯罪成本偏低
專家建議賄賂雙方應處同責
2008年1月21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上海農凱發展有限公司和周正毅上訴案件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定,周正毅犯單位行賄罪、對企業人員行賄罪、行賄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16年。
作為行賄數額巨大的行賄人,作為一個“問題富豪”,有專家稱16年的牢獄生活對于周來說還是太輕了。由此引申開來,行賄人量刑處罰畸輕、犯罪成本過低是一個普遍的問題。包括“胡星案”中的“行賄狀元”、“畢玉璽案”中的“蘭精光”等等,都曾經引起社會公眾的廣泛爭議,也不同程度地暴露出上述問題。
查處賄賂案件中,“重受賄,輕行賄”的現象依然存在,實際上,行賄行為是腐敗的一個重要誘因,但在行賄數額高于起刑點數倍甚至數十倍的案件中,行賄者往往不被判刑,又或量刑畸輕。在一個又一個的受賄者被處于極刑後,如何來制裁行賄者?
“行賄狀元”
是由于3200萬元的行賄額,還是因為案件的久拖不決——被當地媒體《雲南法制報》援引民間說法,戲稱為“行賄狀元”的陳族遠之案直到現在仍然處于熱議之中。
5個半月——胡星案完結至今的時間,由胡星案牽出的官員、行賄者多數都已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行賄狀元”案卻如同“石沉大海”,音信全無。
自雲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胡星案發後,由于其受賄數額巨大,牽扯人員復雜,一直是媒體輿論關注的焦點,而其中“行賄狀元”3200萬元的行賄金額更令人瞠目。但據當地記者透露,至今“行賄狀元”卻一直被取保候審,未被提起公訴。這個說法在當地流傳甚廣,但並未得到官方機構的證實。“諱莫如深,保持緘默”當地記者用這8個字來形容當地官方機構的態度。
2007年8月8日,胡星因犯受賄罪被昆明市中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他在過去10年間通過受賄積累起來的4000多萬元財富,也被全部收歸國庫。
繼昆明市國稅局企業所得稅管理處原處長陸炳先、昆明市園林局原局長翟建國受審之後,2007年8月28日,曾向胡星行賄的昆明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原總經理陳正貴,成為第一個站到被告席上的行賄者。
1997年至1999年間,胡星時任昆明城投公司董事長並兼任昆明市建委主任時,陳正貴是該公司副總經理。為了搞好與胡星的關係,以便日後升遷,陳正貴先後三次向胡星行賄共計30萬元。2007年9月27日,陳正貴被昆明中院一審判處18年有期徒刑。
但相比較陳族遠的行為,陳正貴顯然只是“微不足道”。
據悉,陳族遠1962年出生于廣東省揭西縣,是廣東省深圳市安遠投資集團公司董事長。據相關媒體透露,陳族遠向胡星行賄3200萬元(人民幣2200萬元及港幣1000萬元),創造了當今中國的行賄金額之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