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央組織部、人事部發出通知,頒布實施《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規定》明確,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公務員、公務員集體,給予獎勵。
《規定》以公務員法為依據,吸收十多年來公務員獎勵工作的實踐經驗,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
勵為主的原則,對公務員獎勵的原則、條件和種類、權限和程序、實施、監督等做出了全面規定,共六章二十二條。
對公務員獎勵分五個種類: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和授予榮譽稱號。其中,對功績卓著的,授予“人民滿意的公務員”、“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集體”或者“模范公務員”、“模范公務員集體”等榮譽稱號。
公務員、公務員集體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需要獎勵的,由所在機關(部門)在徵求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獎勵建議;按照規定的獎勵審批權限上報;審核機關(部門)審核並在一定范圍內公示7個工作日;審批機關批準,並予以公布。
《規定》強調,對于因同一事由已獲得上級機關獎勵的,下級機關不再重復獎勵。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自行設立其他種類的公務員獎勵,不得違反規定標準發放獎金,不得重復發放獎金。
(記者盛若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我國已建立統一的公務員工資制度
新華網北京2007年12月15日電(記者
魏武)記者從15日從全國人事廳局長會議上了解到,作為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取得的重要成果,中國已建立了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 公務員工資制度。
中國將建立國家榮譽制度並啟動國家勳章法論證工作
新華網北京2007年12月15日電(記者
魏武)作為中國政府獎勵表彰體係的一個未來組成部分,有關國家勳章法的相關工作已經納入相關部門視野。人事部部長尹蔚民15日在全國人事廳局長會議上表示,中國將抓緊研究建立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框架,啟動行政獎勵法、國家勳章法的研究論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