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今日發出通知就《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草案)》明確規定,保安員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違法搜查他人身體,不得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2月25日,中新網)
眾所周知,立法程序中有一個要件就是不得
與上位法抵觸。從新聞公布的內容來看,“草案”中並沒有與上位法相抵觸的條款,不過,只是屬于普通民眾的一員的保安,普通適用法律也當然適用于對其行為的規范。所以這個雖然與上位法沒有相抵觸的規定,顯得有些多此一舉。
保安是什麼,保安是指在企事業單位做安全保障工作的人,作為社會治安的補充力量,只能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單位人和物的安全保障工作。顯然,保安並不是警察,因為就算是警察,也不能有隨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和其它的違法行為。
國務院法制辦之所以出臺這個《條例》,很顯然是因為近來隨著保安侵權案件逐漸增多,保安的職責和權利也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的原因。不過,這種多此一舉式的立法,對保安行為的規范恐怕不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因為刑法之威和民法之嚴都不能約束他們的行為,重復解釋強調的行為只能有如給貓說“你不能調戲老鼠”。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約束保安的行為,本有法可依,但重要的是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和違法必究。只有根據現行法規,依法處理保安的違法行為,發生一件處理一件,並加強對保安的法律知識教育,讓他們脫離“準公安思維”,這才是真正的對策。
話又說回來,國務院法制辦之所以“多此一舉”立法約束保安,其實質可能來源于保安的“準公安思維”。一個不爭的事實是我們的保安業多與公安機關有千絲萬縷的聯係,耳濡目染,“日久生情”,戴上大蓋帽的他們,也就真把自己當作“準公安”了。所以,我們理解法制辦立法的苦衷,但要真正的約束保安行為,除了割斷保安與公安之間的聯係,還要對公安的行為進行約束,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讓保安失去“模倣”的對象,這才是根本上的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