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3月28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區原區長周良洛受賄案在北京市二中院一審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周良洛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周妻魯小丹被以相同罪名判處無期徒刑,兩人的個人財產被判處沒收。據了解,周良洛和魯小丹沒有當庭提起上訴,周良洛對判決也表示“在意料之中”。
據法院查明,1998年至2006年,
周良洛在擔任北京市朝陽區區委常委、宣傳部長,朝陽區常務副區長,以及海淀區區委副書記、區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款共計1672萬余元,其妻魯小丹參與受賄889萬余元。我國《刑法》規定,個人貪污、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周良洛顯然是個不折不扣的“千萬巨貪”、論罪當誅,那他為何料定自己僅會被判處“死緩”、性命無虞呢?
周良洛之所以算準自己會有條“生路”,就是因為在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中,很多涉案數額動輒高達數百萬元甚至數千萬元、情節又特別惡劣的貪官,卻總能因“坦白、認罪、退贓”等理由逃脫一死,一些“按律當斬”的貪官,都依這樣的慣例給“放生”了——在我國的刑罰體係內,“死刑立即執行”與“死刑緩期執行”都屬于死刑范疇,但“立即執行”與“緩期執行”事實上有著天壤之別。絕大多數的死緩犯都被減為無期徒刑或者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經過一段時間的改造後,無期徒刑還會被依法減為有期徒刑,或者得到假釋。理論上說,根據我國減刑、假釋的規定,死緩最少可只服刑12年,無期徒刑最少可只服刑10年多一點——這也難怪周良洛會情不自禁地流露出“不出所料”的一絲得意來。
死刑的威懾作用是無可替代的,如果貪污賄賂罪犯沒有了“掉腦袋”的後顧之憂,腐敗分子的膽量必將越來越大、手段也必將越來越瘋狂。或許,廢除死刑是一個世界性潮流,但在目前國情之下,我們絕不該率先頒給貪官“免死鐵券”。近年來,有人提出了一個似是而非的“廢除貪官死刑論”,認為“如果貪污腐敗可以不被判處死刑,不少貪官可能不會選擇攜款出逃”。這真是書生之見、可笑之極。比如,對于逃往加拿大7年之久的賴昌星,我國政府就多次承諾不對其判處死刑,並奉勸賴昌星不要再執迷不悟,盡快投案自首。但我們看到,賴昌星至今還在加拿大過他的逍遙日子。
前些年海南省原東方市市長戚火貴在受審時每次都癱倒在地、尿濕褲子;江西省原副省長胡長清庭上庭下見“大蓋帽”就“撲嗵”下跪,含淚哭求“饒命”,這不難使我們悟出這樣一個道理:貪生怕死才是貪官的“死穴”。我們應該抓住貪官的這一“死穴”,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該判死刑的就要堅決殺掉,這樣才能夠震懾愈演愈烈的腐敗犯罪。
試想,倘若在周良洛的“意料”中,嚴重的腐敗犯罪就必然意味著被處以極刑,身為“千萬巨貪”的他,還會有如此“臨危不懼”的“底氣”嗎?
周良洛被判死緩當庭未提上訴
稱判決在意料之中
北京海淀原區長周良洛一審被判死緩
其妻判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