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行政法專家、北京大學教授姜明安
發生在浙江金華的底片費爭議事件,法律專家給出了一個明確的答案。然而人們更加關注的是由這一事件引出的話題:“法打架”,誰說了算?
隨著法律意識、法治觀念的增強,人們在相互之間發生爭議、糾紛時,越來越多地用法來衡量、評判是非曲直。
然而,遇上了“法打架”怎麼辦?近日,記者就如何認識和解決“法打架”等問題,採訪了行政法學專家、北京大學教授姜明安。
因何“打架”
記者:“法律打架”,令當事人不知所措,對法律的權威和嚴肅性產生不良影響。導致這一現象的原因有哪些?
姜明安:法律規范(特別是低位階規范)中存在較多相互衝突的情形,即我們平時俗稱的“法規打架”、“規范性文件打架”等規范衝突的情形。
在存在規范衝突的情況下,爭議雙方當事人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規范,指斥對方違法和為自己的行為辯護是可以理解的。這自然不是當事人的錯,也許這只能怪立法機關,怪制定規范的機關了。然而,我們只要深入分析一下,出現規范衝突的情形也不能完全怪立法機關和制定其他規范的機關。有些規范衝突,的確是立法機關、制定規范的機關工作疏忽或其地方、部門利益驅使所致;但很多規范衝突的現象,則是在客觀上不可避免的,在任何法治國家都會或多或少地存在。
首先,各地的情況千差萬別,對同一事項,地方與中央,地方與地方做出某些不一致的規定不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
其次,法規范的穩定性也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特別是在一個國家的轉型時期,由于體制或制度改革的需要,在某一普遍性法規范不能或不便修改的情況下,規范制定機關可能對特定領域、特定地區就同一事項做出特別的規定,待改革取得實質性進展後再統一規范。
總之,導致規范衝突的情況是多種多樣的,規范衝突在任何法治國家都很難避免;國與國之間的規范衝突更是常見。
解決衝突“七規則”
記者:既然規范衝突不可避免,那麼人們在實踐中怎麼選擇適用規范呢?也就是說,法律“打架”了,當事人該選哪個作為自己主張的法律依據?
姜明安:選擇適用規范,以解決規范衝突的規則和制度在法學上稱為“衝突規范”。根據法理,衝突規范(不包括解決國際規范衝突的國際私法衝突規范)一般包括下述規則和制度:(一)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即憲法優于法律,法律優于法規,法規優于規章,規章優于一般規范性文件(廣義的法);(二)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即同一機關制定的規范,針對特定群體、特定領域、特定地區的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對特定對象適用特別規定;(三)新法優于舊法,即同一機關制定的規范,後出臺的規范與先出臺的規范不一致的,對相應事項適用後出臺的規范;(四)上位法對下位法有特別授權的,對特別授權的事項,二者規定不一致的,適用下位法;(五)不同地區制定的規范不一致的,除法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之間有合法的約定外,適用行為地規范;(六)不同部門制定的規范不一致的,除法有特別規定外,適用相應事項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七)相應規范衝突依據上述衝突規范依然不能解決的,依法報有權機關裁決。
三大機制缺陷
記者:目前我們已採取哪些舉措減少“法律打架”?還有哪些工作要做?
姜明安:我國現行解決法律規范衝突的機制主要包括:
一、《立法法》確立的規則,如新法優于舊法等;
二、通過有關法律、法規建立的法規、規章備案審查制度;
三、通過《立法法》建立的法律規范衝突裁決制度;
四、通過憲法、組織法和《立法法》,建立的對法規、規章的違憲、違法審查制度。
但這個機制還很不完善,其最重要的缺陷是程序不健全、公眾參與不足和司法缺位。
就程序而言,公民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規違憲、違法審查建議後,何時開始審查和怎樣審查,何時裁決和怎樣裁決,何時答復申請人,等等,法律都沒有規定。沒有程序,審查如何運作?
就公眾參與而言,備案是立法機關的內部運作,基本上沒有利害關係人的參與。而沒有利害關係人的參與,備案審查人是很難發現法律規范衝突的問題的。
就司法缺位而言,根據我國現行體制,法院無權審查法規、規章的違憲、違法問題。而法規、規章的違憲、違法問題在大多數情況下只能在具體案件中才能暴露。因此,排除司法審查,法律規范衝突問題就很難得到較好的解決。我們國家這麼大,這麼多案件都去找全國人大常委會解決是不現實的,不要說全國人大常委會現在沒有專門的違憲、違法審查機構,就是今後設立了,也審查不過來。
因此,必須從這三個方面入手,才能從根本上改變“法律打架”的現象。(記者 黃慶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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