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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個紅手印的憤怒:我們“違法”是誰的錯?
2008年04月14日 07:09:03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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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駛證核載21噸,養路費要按30噸收;拉30噸又成超載

    兩頁白紙上滿滿都是人名和鮮紅的手指印,駕駛證和行駛證復印件擺了一桌子,這是河南省183名駕駛“大噸小標”貨車的車主,聯名給報社的投訴材料。他們質疑:行駛證核載噸位為21噸的車,養路費徵稽部門為何要按30噸徵收養路費?而既然交了30噸的養路費拉30噸貨,交警又為什麼要按超載處罰?

    奇!9噸養路費“人間蒸發”

    河南183名投訴的貨車車主,購買車輛的時間大多在2005年以後(國家治理超限政策出臺之後)。他們當初購買車輛時,車輛行駛證上和交通部門核發的營運證上的噸位一致。然而,自2007年10月開始,河南省交通養路費徵稽部門開始不按照車輛的行駛證和營運證核定的噸位徵收養路費。

    部分車輛行駛證和營運證核定載質量為21噸的車主,在購買養路費時都是按照30噸購買的。當他們詢問交通養路費徵稽部門的收費依據時,被告知是根據河南省交通廳養路費徵稽網的徵收標準收費的,但養路費徵稽部門沒有向車主出示相關文件和規定。不交養路費車輛無法上路,車主無奈之下只能按照養路費徵稽部門的說法“溢交”養路費。

    車主們反映,雖然購買了30噸養路費,但卻不能按照30噸標準運輸貨物,原因是交警按照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認定是否超載,不考慮實際繳納養路費的噸位。就這樣,買30噸養路費,拉21噸的貨物,每個月多支出的養路費、貨運附加費及運管費等達千元以上;而按30噸的養路費徵收噸位運輸貨物,卻又進入了公安交管部門認定的“超載30%以上,罰款500至2000元”的范圍,車主終日生存在違法狀態之中,其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車主們認為,養路費的徵收和公安交管部門的超載處罰,代表的都是政府行為。但是,兩者行為的不統一,讓車主無所適從。車主們也曾到公安交管部門提出將車輛行駛證的噸位增至和交通部門的養路費徵收噸位一致的請求,但被拒絕。公安交管部門解釋說,車輛注冊核發行駛證,是根據國家發改委公布的車輛型號核發的,要變更行駛證的噸位,需要提供車輛出廠合格證。

    嘆!每車每月多交1233元

    投訴的車主算了一筆賬:以21噸銀盾牌JYC9281CLS半挂車為例,該貨車在河南省養路費按照每月每噸180元計徵,貨運附加費按照每月每噸35元計徵,運管費按照每月每噸12元計徵。

    按照國家發改委公告,該貨車應該按照21噸徵收養路費,每月足額應繳納養路費、貨運附加費、運管費3項合計為4677元。而按照河南省該車計徵30噸來計算,每月足額應繳納養路費、貨運附加費、運管費3項合計為5910元。

    通過計算,得出銀盾牌JYC9281CLS半挂車,按30噸交費比按21噸交費多繳納各種規費1233元,一年要多交費14796元,相當于當地城市一名普通居民一年的工資。

    據了解,各地交警對超載的認定都是看過磅後是否超出了行駛證核定的裝載質量,而不看養路費的徵收憑證。

    “對司機處罰時,我們不看司機交了多少養路費,只看司機出示的行車證上的核載噸位。”湖北鐘祥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副大隊長黎明華說,“交警不管車主繳納的養路費是多少,是否超載需要過磅,將過磅單與行駛證核載噸位數核對,超過核載噸位數的就屬超載,按規定要對車輛進行卸載並對車主進行罰款。”

    惑!“大噸小標”惹的禍?

    “國家發改委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參數準確率很低,按照國家標準來衡量的話,有很多車輛都不符合要求,屬于‘大噸小標’。”河南省交通廳徵稽處科長李江直言相告,“對待這些‘大噸小標’車輛就應該徵收符合國家標準的養路費。”他還說,為了尊重公告的權威性,徵稽處並沒有完全按照國家標準來執行,在核對貨車標定養路費徵收噸位的時候,採取了一定的折衷辦法:按國家標準衡量,與公告噸位誤差在20%以內的貨車,基本上沒有做調整,還是按照公告的數據執行;對于與公告噸位誤差在20%以上的貨車,重新標定徵收標準。

    顯然,不按公告來徵收養路費,可以多收養路費。但是,調整徵收噸位卻傷害了廣大車主的利益,讓車主面臨繳30噸費卻不能拉30噸貨的尷尬局面。面對這個問題,李江沒有正面回答,只是一再強調“大噸小標”的危害和治理的意義。

    “大噸小標”是一些汽車生產廠家為了佔有更多的市場份額,擴大銷售,迎合購車者逃繳國家稅費的心理,提供小于車輛實際裝載質量的產品技術說明書等技術資料,提供假型號的合格證、假標識的技術數據,降低實際裝載質量。李江認為,產生“大噸小標”的深層次原因是諸多矛盾積累的產物,治理成果十分微弱。另外,交通廳各部門之間、各省之間噸位核定不一致,也給治理工作帶來了極大的難度。按照河南省徵稽處的能力,目前只能從買方市場來進行控制。

    李江證實,關于養路費的徵收噸位,河南省交通廳各個部門也沒有達成一致的意見,運管部門簽發的營運證的噸位確實沒有和養路費的徵收噸位挂鉤。

    車主們感到茫然,他們不是“大噸小標”貨車的生產者,也不是銷售者,為什麼要替“大噸小標”背黑鍋。同時,他們還有諸多疑問:既然國家在治理“大噸小標”,這些貨車為什麼還能進入市場,被允許生產、銷售和使用,而到最後受害的卻只是他們這些使用者?他們就此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但沒有得到任何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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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張晉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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