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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廳:“買官賣官”者將被撤職或開除
2008年04月16日 15:38:03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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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強公安隊伍建設,從根本上遏制違法違紀和腐敗問題的發生。2008年吉林省公安廳長1號令出臺了《吉林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五個嚴禁”規定》(以下簡稱《“五個嚴禁”規定》)。昨日上午,吉林省公安廳召開新聞發布會。今後對我省公安民警在執法過程中,如有刑訊逼供、濫施罰沒、說情擺事、參與經商、“買官賣官”的
,省公安廳將依法從重處罰。

  吉林省公安廳出臺“五個嚴禁”

    省委政法委確定今年為政法隊伍建設年。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廳長李申學明確要求,要圍繞公安執法工作和隊伍廉政建設,研究制定從嚴治警、切實管用的硬性規定。2008年,公安廳長1號令出臺的《吉林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五個嚴禁”規定》。目的既是要以鐵的紀律有力震懾、從嚴懲治違法違紀突出問題,嚴格規范公安民警特別是領導幹部的從政從警行為,同時又立足制度建設,著眼教育預防,從根本上遏制和減少違法違紀和消極腐敗問題的發生,深入推進公安隊伍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

    公安部部長盛讚措施好

    在《“五個嚴禁”規定》起草過程中,省公安廳先後向廳機關各部門、各警種和九個市、州公安局普遍徵求了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經過反復修改完善,于4月3日在全省公安機關反腐倡廉建設會議上印發。4月4日,公安部部長孟建柱批示:“吉林公安加強隊伍建設,出臺‘五個嚴禁’的措施好。”

    “五個嚴禁”處罰更嚴厲

    記者在昨日的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五個嚴禁”規定》既與《人民警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辭退辦法》等已有法律、法規和其他黨政紀條規相銜接,處分上限不超過有關法律、法規和黨政紀條規的規定,又充分體現了從嚴從重處罰的原則,提高處理下限,使處罰的尺度更嚴,處分的程度更重。

    如:對于參與經商問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而《“五個嚴禁”規定》起點就是記大過。

    如:對于“買官賣官”問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九條則規定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給予警告直至開除處分。”而《“五個嚴禁”規定》給予“賣官”者的處分直接就是撤職或者開除。

    嚴禁民警參與經商活動

    《“五個嚴禁”規定》的具體內容包括:

    一、嚴禁公安民警刑訊逼供,打罵、體罰、虐待違法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涉案人員,濫用強制措施,違者予以記大過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開除。凡發生上述問題造成嚴重後果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和主管副局長視情況免職或撤職,局長引咎辭職或免職。

    二、嚴禁公安民警濫施罰沒,違規收費,違者予以記大過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辭退或開除。因直接或變相下達罰款指標、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而導致濫施罰沒、違規收費問題發生的,對直接負責的公安局(處)長或科(所、隊)長予以免職或撤職。

    三、嚴禁公安民警利用職權、關係和影響為案件當事人說情,幹擾、阻撓辦案,違者予以記大過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辭退或開除。其中公安機關領導幹部為案件當事人說情,幹擾、阻撓辦案的,予以免職;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撤職或開除處分。

    四、嚴禁公安民警參與經商活動或利用職務便利、職權影響謀取不當利益;為“黃、賭、毒、黑”充當保護傘,違者予以辭退或開除。

    五、嚴禁公安民警“買官賣官”,凡買官者不予提拔任用,已提拔任用的一律撤職;凡賣官者予以撤職或開除處分。

    違反上述規定,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個嚴禁請群眾監督

    省公安廳出臺的《“五個嚴禁”規定》,既要靠全省公安民警自覺遵照執行,更需要廣大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廣泛監督。

    為此,省公安廳專門設立了監督舉報電話:(0431)82722355。

    九個市、州及長白山公安局

    監督舉報電話

    長春市公安局:0431—88924017

    吉林市公安局:0432—2409488

    延邊州公安局:0433—2242406

    四平市公安局:0434—3182020

    通化市公安局:0435—3905375

    白城市公安局:0436—3252007

    遼源市公安局:0437—3254448

    松原市公安局:0438—2289668

    白山市公安局:0439—3595601

    長白山公安局:0433—5710138 (記者 張爽 來源:城市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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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趙銀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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