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日多家媒體報道,日本法務省決定,醞釀已久的司法“審判員制度”將于明年5月21日起付諸實施。對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將由按嚴格法定程序從普通市民中抽簽產生的6名審判員與3名職業法官一起來共同承擔。對被告的有罪或無罪,量刑的輕重,審判員擁有法律效力上完全等同于法官的珍貴一票。
長期以來,日本的刑事司法審判,一直是由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專門人士包辦的。由于高度的專業性和對司法公正、審判“正確性”的重視,成了國民難以涉足、不容置喙的禁域,對此,批判聲浪不絕。尤其是對諸如奧姆真理教等重大案件的審理,久拖不決,被認為過度浪費了納稅人的稅金,且國民缺席,納稅人的權利沒有得到貫徹。
鑒于此,2001年6月,日本政府在反復檢討、論證的基礎上,向國會建議導入“審判員制度”。3年後,國會出臺了《關于審判員參加刑事審判的法律》(“審判員法”),啟動司法審判制度改革的初衷,是“讓健全的社會常識反映到刑事審判中”;而著名比較法學家、東京大學教授丹尼爾·福特則認為,除此之外,該項改革至少還具有其他4項功能:讓普通市民了解刑事司法制度,讓法官了解普通市民的感覺;提高國民對刑事司法的信賴;促進參與型民主主義;改革刑事手續。
考慮到該項改革對社會心理的衝擊,在2004年5月法律頒布時,特意附設了5年後實施的法律細則,目的是為了在實施前,國民有充分的時間做好心理、知識的準備,消弭不安。同時,從國家司法機關到大眾傳媒,以各種形式對國民進行普法教育,展開了長達5年的試錯、“彩排”。
相形之下,我國雖然有“人民陪審員”制度,但存在形式大于內容、產生程序不透明、適用范圍過窄等問題,亟待改革。在不久前引發全社會關注、充滿了戲劇性起承轉合的許霆案審理過程中,一項網上調查表明,在ATM機故障的情況下,10人中有9.1人會做出類似許的選擇。但對許的判決,無論是原判還是後來的改判,對這種“普通人”的社會心理顯然考慮不足。而對處罰犯罪這種終極的國家公權的行使權限,能否讓公民參與分享,讓普通市民的“常識”感覺進入其判斷基準的構成之中,不僅是法律“人性化”的要求,也是民主主義的題中應有之義。(劉檸 北京 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