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附 則
第九十五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指用于人食用或者飲用的經加工或者未經加工的物質,包括飲料、口香糖和已經添加、殘留于食品中的物質,但不包括只作為藥品使用的物質。
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可直接提供給消費者或者直接用于餐飲服務的食品。
不安全食品,指有證據證明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
食品添加劑,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
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指包裝、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用的紙、竹、木、金屬、搪瓷、陶瓷、塑料、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觸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涂料。
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生產、流通、使用過程中直接接觸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機械、管道、傳送帶、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于食品的洗滌劑、消毒劑,指直接用于洗滌或者消毒食品,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或者食品包裝材料和容器的物質。
食品流通,指食品的採購、儲存、運輸、供應、銷售。
餐飲服務,指通過即時制作加工、商業銷售、服務性勞動等手段,向消費者提供食品、消費場所及設施的食品加工、銷售和消費服務活動。
食品攤販,指在街頭或者其他公共場所不定點銷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
良好生產規范,指為保證食品安全、質量而制定的貫穿食品生產全過程的一係列措施、方法和技術要求。
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係,指通過係統性地確定具體危害及其關鍵控制措施,以保證食品安全的體係,包括對食品的不同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環節進行危害分析,確定關鍵控制點,制定控制措施和程序。該體係適用于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中的食品安全、質量控制。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指對食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所進行的科學評估,包括危害識別、危害特徵描述、暴露評估、風險特徵描述4個部分。
保質期,即最佳食用期,指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于銷售,並保持標簽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
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慢性和潛在性的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進入人體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疾病以及其他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後出現的急性、亞急性以及其他食源性疾病。
第九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相應的許可證明文件的,該許可證明文件在有效期屆滿前繼續有效;許可證明文件有效期屆滿、需要辦理延續手續的,有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十七條 生豬屠宰、酒類、食鹽和清真食品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按照傳統工藝生產的食品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5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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