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題參與嘉賓:
莫于川: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行政法研究所所長
王錫鋅: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公眾參與研究中心主任
程潔: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編者按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于5月1日開始實施,相伴而行的除了人們為制度的進步而發自內心的歡呼外,還有對在阜陽疫情中逝去生命的悲痛之聲。這也更加讓我們堅信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歷史意義與現實意義。“徒法不足以自行”,政府信息公開的職責、公眾的知情權實現以及開放政府的建設不會一蹴而就,這需要每個人的共同努力,我們希望本期評論版面的這組信息公開的文章,能夠促進人們對信息公開的理解,推動條例的順利實施。
公眾參與是信息公開的永續推動力
如果我們能夠真正落實對申請權的制度保障,那麼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實施,就將藉由可持續的公眾參與和行動而獲得永續的推動力
王錫鋅
理論和實踐一再提醒我們,“自我推動”制度變革動力模式存在著極限:當制度變革涉及到對改革者原有利益的傷害時,推動力將遞減,從而導致動力衰竭和疲憊。“動力匱乏”是導致許多立法和制度在實施過程中“打折”、甚至最終形同虛設的主要原因。在某種程度上,政府信息公開正是一項政府“自我革命”式的制度。我們應當意識到,在這一制度的實施進程中,政府的推動和自我約束固然不可或缺,可以起到“點火發射”的原初推動作用,但從制度實施的廣度、深度以及可持續度方面看,我們需要鼓勵和培育大規模的、可持續的力量來抑制政府自我推動力的衰減,並提供可更新的、持續的動力。
這種推動制度不斷前行的力量,只能是社會個體以及由他們組織起來的公民社會的力量。相比于政府主導自上而下的“自我推動”,社會公眾的推動力可以被理解為一種自下而上的權利和利益推動。社會公眾的推動力有其清晰的法律和現實基礎。從法律上看,信息公開既是政府職責的要求,更是現代社會公民知情權的要求,因此民眾有權利去推動這一制度的有效運行。從現實角度看,在現代社會中,信息往往意味著利益、資源和行動能力,因此個體和組織都可能基于各種各樣的利益訴求或公民精神而採取行動,要求政府開放相應信息。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實踐的社會推動力不僅有其必要性,也完全有其現實性。
我們看到,政府信息公開的制度安排其實已經提供了“雙引擎”動力裝置。在開放政府信息的操作上,一是規定政府應依法主動公開信息;二是公民、法人和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機關披露特定信息。從這種制度安排看,公民、法人和組織的申請本身就可以構成直接推進信息公開的社會性力量。從邏輯上講,只要是不屬于法定免予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公眾都有權利申請信息公開。如果我們能夠真正落實對申請權的制度保障,那麼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實施,就將藉由可持續的公眾參與和行動而獲得永續的推動力,制度也將在公眾日常化的“消費”過程中獲得生生不息的活力。
自下而上的社會推動力不僅直接表現在上述申請環節,還表現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其他重要環節。例如,對于政府依法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政府是否發布了?信息發布是否準確、及時、客觀?發布的方式是否便于公眾查詢?對這些實施中不可避免會遭遇的問題,盡管也可以通過條例所設定的內部監督程序進行監督,但公眾的監督毫無疑問是不可缺少的。因此,來自社會公眾的自下而上的推動力,對于政府是否充分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將構成了一種有效的、廣泛的制約。有了這種制約,政府的“自我推動”才可以化壓力為動力;有了這種制約,才可以防止一些政府官員在一陣即興表演之後對制度實施產生審美疲勞、規避甚至抵觸等情緒化行為,制度的實施才可以獲得結構優化意義上的動力裝置。
制度變革推進過程中自下而上的社會推動力量,在當今中國社會中還顯得相當柔弱。一方面,社會的組織化程度很低,社會成員和利益分散化比較明顯,個體行動往往面臨“集體行動的困境”,影響到有序的社會“合力”的形成。另一方面,社會公眾討論公共話題的平臺和空間依然亟待擴展,通過媒體而尋求社會共識、討論公共問題的機制仍然顯得薄弱。同時,盡管我們高度重視公民的表達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但在法律制度層面上,這些權利的制度保障和救濟機制依然亟待完善和充實。公民社會力量的增長,有賴于進一步的社會有序組織化和公眾充權。
有序的社會力量的培育,最佳的途徑是公眾實踐。政府信息公開領域可以成為這種公眾實踐的重要領域,應當在理念上和行動上鼓勵公眾的參與實踐。強調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實施中自下而上的推動力,不僅可使我們獲得制度實施的增援力量,而且凸顯了公民知情權這一信息公開制度的核心基礎。政府向公眾開放信息,不是恩賜,不是“自我革命”,而是一項義務,是對公民知情權的回應。而這正是現代社會中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本質所在。
推行政府信息公開並非一片坦途
如果不能正確處理好公開後的各種問題,條例施行後因政府信息公開爭議引起的復議、訴訟、信訪案件會蜂擁而來
莫于川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把保障行政相對人依法獲得政府信息作為首要的立法目的,體現了關注民生、保障權利、提供服務的精神,具有許多值得關注的創新內容。例如:公開條例確立了一係列基本原則,例如公開原則、平等原則、服務原則、便民原則、安全原則、法治原則等等。其中的服務原則特別具有中國特色和當代行政法治特色,它要求我們建立的政府信息公開法制不僅能夠提高政府行為的透明度,展現陽光、廉潔的政府形象,而且能夠通過提供政府信息促進行政相對人的經濟社會發展,展現出服務型政府的形象,體現了我國由管理行政、秩序行政轉變為服務行政、法治行政的行政體制改革方向和行政法制發展方針。
公開條例還確立了一係列重要制度,例如政府信息的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制度,政府信息的公開范圍和豁免公開范圍制度,政府信息的公開主體制度,政府信息的公開發布和統一協調制度,政府信息的公開程序制度,政府信息可分割提供制度,政府信息的監督和保障制度。其中一些制度創新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公開條例對于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和反腐倡廉具有多方面作用。第一,公開條例規定的內容包括了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要求、基本內容、重點內容、公開程序、監督檢查、權利救濟等豐富的內容,以保證準確、及時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的職責權限、辦事程序、辦事結果、監督方式等政府信息為廣大群眾知曉,有利于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促進政府機關正確地行使行政權力,實現依法行政。第二,便于從制度上、從源頭上遏制和預防腐敗。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會大大地降低腐敗發生的機率。公開條例是推進社會主義民主,建設陽光政府、法治政府的重要舉措。第三,能夠促進行政機關工作作風的轉變。推行政府信息公開,能夠促進行政機關和公務人員以人為本、行政為民、依法辦事、廉潔奉公,不斷提高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第四,有利于推進和統一全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在公開條例出臺之前,許多地方推行了政務公開的試點,也對此作出一些具體規定。公開條例出臺以後,各地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應按公開條例進行統一規范。
政府信息公開法制的建立和完善,事關行政理念的調整和行政模式的轉變,牽一發而動全身,特別是在區域發展極不均衡、政府層級繁瑣復雜的我國,實現這一進程殊為不易,因此實施工作難度不會小。現在公開條例即將施行,不管此前的準備工作如何,接下來亟需做好的工作包括:一是機構調整和隊伍建設,調整工作職能,劃清責任界限;二是盡快清理本屆政府信息以編制公開目錄加以公布並及時更新;三是加強網站建設,整合政府網站上的各種公開欄目並保障其發布、檢索、申請等基本功能的實現;四是務必作出必要投入,將檔案館和公共圖書館辟為公開場所並配置必要設備;五是制定有關規范性文件,健全工作機制;六是亟需開展行政公務人員特別是信息公開工作幹部的專門培訓;七是抓住施行後出現的典型案例和事例進行剖析、總結經驗,加大宣傳力度,爭取廣大民眾和全社會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參與,形成良好的外部環境。
值得一提的是,公開條例規定的第三類政府信息公開主體(第一類是行政機關,第二類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也即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大量公共企事業單位,由于認識水平、人員素質、工作性質、約束機制等多方面原因,他們可能是公開條例實施過程中最易被忽視、最易生弊端的薄弱環節,亟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機關和主管部門給予高度重視、加強指導和督促檢查,防止其不透明、不公正、不廉潔的公共服務行為嚴重傷害人民群眾利益。
如果不正確認識並妥善解決上述問題,公開條例確立的目標就難以實現,公開條例施行後因政府信息公開爭議引起的復議、訴訟、信訪案件蜂擁而來,將使有關政府機關陷于極大的被動。正因為如此,可以說公開條例頒行使得我國行政公開法制建設獲得了重大的發展機遇,同時也面臨嚴峻挑戰,需要各級政府機關和行政公務人員給予足夠重視、作出積極努力,也需要全社會的理解、支持和參與,為公開條例的順利施行創造必要的工作基礎和更好的社會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