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遼寧本溪一則選拔幹部的公告被網友轉載到網上,引起了廣泛關注。帖子中提到,公告中4名擬任本溪團市委書記、副書記的人選中,有3人的父母是該市的領導。昨日(3日),當地新聞網援引本溪市委組織部的消息稱,此次選拔結果已被宣布無效。
從此前被選拔幹部並不否認自己家庭背景的
情況,以及當地組織部門“宣布無效”和“存在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回避制度”的表態來看,此次事件中備受網友質疑的主要事實——被選拔幹部與領導存在親緣關係,應該大體不差。
既然如此,選拔結果被“宣布無效”,當然是必要的,但僅止于此,顯然又是遠遠不夠的。因為無論是依據《公務員法》還是《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在公務員或領導幹部的選任、提拔過程中,不遵守回避制度,都是一種應該受到法律追究的行為。
如《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係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係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68條),並要求:“不按規定程序進行公務員公開選拔和考核……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1條)。
“難道領導幹部的子女就不能成才嗎?”這是一名當事的被選拔幹部針對網友質疑發出的疑問。幹部子弟當然可以成才、也可以當官——這都沒什麼不正常的,但比這種表面正常更重要的“正常”是:成才和當官都必須以合乎正義、“看得見”的方式進行。顯然,在選拔幹部過程中,既不公示被選拔者的基本家庭背景關係,又不遵循基本的回避原則,其非正義性觸及了社會正義的基本底線——“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法官”的自然正義原則。
事實上,正是出于對這種自然正義原則的重視,回避制度歷來都是行政活動尤其官員選拔任用過程中非常重要的制度。如在古代,科舉考試中的回避制度就極為繁復——不僅各種直接親緣關係必須嚴格回避,而且諸如家族、籍貫之類名目,也是考慮“回避”的重要因素。
無疑,在今天我們這樣一個“民主法治”觀念日益深入人心的時代,對于蘊含自然正義精神的回避制度,我們沒有任何理由不做得更好——既嚴格遵行,也對違反者給予問責。否則,會導致權力的世襲化、既得利益的凝固化,乃至由此導致保持社會活力的流動性的萎縮、喪失。(作者若
夷係資深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