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隨州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武曉麗利用國有企業破產改制之機,採用變通轉移作假賬等形式,將國有資產260余萬元據為己有,並利用職務之便,侵佔任職企業資產20萬元,收受他人賄賂1萬元。近日,隨州中院一審以貪污罪、職務侵佔罪、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
被告人武曉麗,女,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人,1965年出生,研究生文化程度,歷任國有隨州市第二棉紡織廠廠長、黨委書記,隨州金環織業有限責任公司經理,二棉廠動態破產織部(又稱興發織部)負責人,隨州大地紡織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經理,隨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主任、黨工委委員(副處級),隨州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黨工委委員等職務。
法院審理查明,1998年至2002年,被告人武曉麗在國有隨州市第二棉紡織廠破產和出售期間,利用其擔任廠長、黨委書記,並兼任二棉廠絕對控股的隨州金環織業有限責任公司經理和二棉廠動態破產織部負責人職務之便,將二棉廠國有資金人民幣267.6萬元在破產時先作為應收賬款申報評估予以隱瞞,後轉移至動態破產織部,在自己控股的大地公司收購二棉廠織部資產時變通轉移至大地公司佔有,非法侵吞該筆國有資產。1998年至1999年,被告人武曉麗利用擔任市二棉廠廠長及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現金1萬元。2001年,被告人武曉麗利用擔任大地公司經理的職務之便,非法侵佔該公司財產2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武曉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各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被告人武曉麗在紀委“雙規”期間主動交代受賄犯罪事實,故予以免除處罰;被告人武曉麗利用職務便利,採取瞞報、做假賬等手段非法佔有國家資產,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被告人武曉麗,利用職務之便,侵佔公司財產,構成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合並作出如上判決。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武曉麗已提出上訴。(作者:邢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