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海文在2008年4月22日《學習時報》撰文說,《監督法》基本廓清了監督誰、監督什麼、怎樣監督的問題。監督工作的各個方面,《監督法》用七個章節分別作了規定。居于七個方面之首的是第二章內容,即“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這應該是各級人大常委會在實際工作中運用最多,也是最能取得監督效果的重要監督內容。專項工作涉及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各項工作的方方面面,如何確定議題,成為各級人大常委會必須認真面對的問題。他認為,要建立三個機制來保證議題確定上的程序化和規范化。
一是建立議題收集機制。主要針對《監督法》第九條所列六個方面的問題,建立相應的收集反饋機制,及時把這些問題準確全面完整地傳遞給同級人大常委會,確保相關信息不遲滯、不失真,為開展專項監督提供原始素材,奠定現實基礎。
二是建立議題篩選機制。這是確定專項監督議題的關鍵。六個方面的問題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收集到的問題肯定會形形色色,篩選就是要對收集到的問題按一定標準,進行必要的提純過濾,所監督的事項應當是事關大多數群眾利益或是某一社會群體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這樣才使監督具有更高的社會價值,實現監督效益的最大化。
三是建立議題評價機制。建立專門的評估機構,對篩選的問題進行評價,判別議題是否體現事關全局、事關民生、事關未來的要求。通過對篩選議題的評價,使人大專項監督的議題更能把握全面、更具有針對性、更體現民意,也使人大監督更具實效。此外,還可對監督效果進行評價,以利總結經驗,不斷提高監督水平。